我未婚妻在天水圍有一套房子,現在由她自己居住。這個房子是以前和她前夫聯名購買,其後她前夫申請破產,他們又離了婚。現在這個房子從申請破產到現在的銀行按揭都是由我未婚妻個人支付。但是最近才知道,在她前夫破產的時候,房屋業權的50%在破產管理局,也就是說現在她在支付100%按揭,到最後自己只能得到50%業權。而去問破產管理局,如果要再得到另外的50%,必須再支付一定的費用給破產管理局,才能得到。
我想知道:
1. 我未婚妻是否可以向他的前夫索要幫他支付的費用(他的破產令已經解除)?
2. 現在業權上面還有她前夫的名字,是否可以取消?
3. 如何來協調與破產管理局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