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自殺曾經是刑事罪行, 但有關罪行已在1967年由《侵害人身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3A條 (標題:自殺不再是刑事罪行)予以廢除.
不過, 如果你不只是自己去自殺, 有可能觸犯以下法例, 若死不去可能要面對起訴:
1. 如果是和其他人一起自殺 (例如殉情, 千萬不要學!), 可能會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條 (標題: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 該條訂明:
「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或進行自殺企圖,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
若你叫人幫你自殺, 那協助你的人亦會觸犯這條罪行.
2. 若和其他人一起自殺而殺死其他人, 根據《殺人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339章)第5條 (標題:自殺協定), 會被告誤殺罪. 該條訂明:
「任何人依據他與另一人的自殺協定,殺死該另一人,或參與該另一人自殺或參與第三者殺死該另一人的行為,均屬犯誤殺罪,而非謀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