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業主,我租了一個單位給 一名租客,死約到2009年1月2日終止。由於急於收回單位自住(結婚用)。其實,我最快可以要求租客何時離開,而又不用賠償,但又合理的?
有人說2009年1月2日,因為可以於2008年12月2日,一個月的時間,提出離開要求。
但有人也說,要死約完了,即2009年1月2日,才可提出離開要求,一個月的通知,即2009年2月2日,租客才會離開。
其實那個說法才是正確的?
收錄日期: 2021-04-19 01: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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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908000051KK0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