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是債務人第三者(後續補充)!!

2008-09-09 3:08 am
前提前提還有未提到的就是..我幫大哥做保證人時是貸款(100)萬..可是後續他們又再借貸200萬..由於這200萬沒經我蓋章(他們就可以在未經我本人同意時可冒用我的名字再貸出這筆錢嗎!!!)這是否可以提告呢!像這樣情形我(保證人)必須付責任嗎??在來當時貸款時有大嫂的母親也是(連帶保證人)貸款銀行是(第一銀行)說將此債權已賣給資產公司(50萬此乃資產公司承辦人親口說)..本人曾經問過資產公司為何大嫂(母親)不用負責...資產公司竟回答我她(母親)已破產..所以她不需負起這責任..像這樣情形我該做怎樣處理呢??再來還有一個問題200萬確非本人所親為.且由此疏漏是否第一銀行貸款作業是否有私放款之嫌???尤當時本人並無正常工作且抵押房產之市價並不高.如何核貸??(換算時間已經有17年了)...

回答 (2)

2008-09-13 5:14 am
✔ 最佳答案
這是代理權授與的問題。

幫你大哥貸款100萬員做保證人時是你親簽,後來再借200萬,如果印章一樣,將被解釋你第一次簽名之後約定以此印鑑作為往來圖章。有些銀行授信約定書,借據,本票的設計以曾經親簽即可。

至於資產管理公司,不論以多小的比率購得此不良資產,都還是有依票面金額求償之請求權。又時間已經有17年了,依當時銀行皆以連帶保證人的身分處理﹝現在法律規定提供足額擔保之房屋貸款或消費者貸款只許徵求一般保證人!﹞故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就保證人之一部分或全部求償,有選擇權利,且不能主張各人依比例各自負擔保證責任。

是否就沒有辦法了呢?倒也未必,有現任縣長當時就以很小還款比例,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售出的NPL買單!雖然有些取巧,如果想要為追求連任作準備,可要現在找原銀行償還差額,將有不再被炒作之功。
2016-01-18 9: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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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5-01 23: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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