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產假薪金不等於底薪的4/5.而唔包括包佣!是以首日產假前12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回答樓主問題完畢)
以下內容唔係俾樓主睇嘅,佢唔中意人哋copy 一大堆野俾佢睇喎!係照顧有同樣疑問嘅朋友可能想知道得更詳盡。我認為作答有關法律問題,係要引用官方公佈原文才能避免出錯,唔中意睇copy 一大堆野嘅朋友可以唔睇。
根據《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I) 有關法定權益項目:
1. 假日薪酬
2. 年假薪酬
3. 疾病津貼及有關條文
4. 產假薪酬及有關條文
5. 年終酬金
6. 代通知金
(II) 有關法定權益項目的計算基礎:
以12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須採用僱員在《修訂條例》訂明的「指明日期」前12個月註五內所賺取的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作為有關法定權益的計算基礎。如僱員受僱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各有關法定權益的「指明日期」如下:
1. 假日薪酬~~假日當天、連續假期的首天
2. 年假薪酬~~假日當天、連續假期的首天、合約終止而未放取的日數就是終止合約的日期
3. 疾病津貼及有關條文~~病假當天、連續病假的首天
4. 產假薪酬及有關條文~~產假首天
5. 年終酬金~~到期支付日
6. 代通知金~~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 (如沒有預先發出通知,則指終止合約的日期)
「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為避免平均工資被拉低而減少法定權益,在計算12個月的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時,須識別《修訂條例》列明以下沒有付給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情況,然後將該期間連同當中僱員所獲得的工資一併剔除:
(i) 僱員放取任何下述假期:
���� 《僱傭條例》列明的假期(即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產假或病假日);
���� 《僱員補償條例》列明的工傷病假;或
���� 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
(ii) 僱員在正常工作日不獲其僱主提供工作。
資料節錄自勞工處網頁(內有計算例子)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2.pdf
建議盡量登入提供網頁瀏覽,因為我無法copy到計算例子的程式,如仍有不明白的,你可致電或直接到勞工處查詢。
���� 查詢熱線:2717 1771 (此熱線由「1823政府熱線」接聽)
���� 親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
http://www.labour.gov.hk/tele/lr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