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做人事部的同事告訴我,香港是不容許double employment的,即是同一時期,不能同時是兩間公司的顧員。但我知道香港好多人都咁做。
至於你情況,是有得拗數的。你要1個月通知,但你只能再工作20天,餘下10天你要比代通知金,但你有10天假未放,僱主要在你離職後補番10天錢比你。你在這10天的身份就是問題所在。
1 若全部以現金交易,你在完成20天工作後,比番10天代通知金顧主,你第21天起巳經不是顧員了。
2 顧員欠你10天假期,在你離職時必須以現金補償,因為你地的顧佣關係在第21天起中斷。
3 你離職信上的last working day 是那一天,若是30天後,即是僱主讓你用假期替代通知,那麼第21天至第30天,你的身份都是顧員,顧主有權叫你在這10天內返工,待完成通知期後再補反假期錢比你。若你離職信上的last working day 是第20天,並表明餘下的比代通知金,那麼第21天起你的身份已經不是顧員。
你這個情況,當然唔會辭新工拉,除非你認為新工作不適合。至於點做先唔會違法,真的要問勞工署。最好你比埋張合約佢地睇。另外一個無咁煩的做法,同你舊顧主傾下,睇下點解佢要為難你,心平氣和解決件事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