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舊公司告

2008-09-04 9:32 pm
我想問下我現在已經離職, 但是我係用假期扣除提早走, 但舊公司話因我仲係員工, 現在只係放假, 不可以做其他公司. 但我在新公司已經做左一個星期左右, 咁我現在是否要離開新公司先 or 我要等在舊公司的假期後才可再找工作.

回答 (4)

2008-09-04 10:08 pm
✔ 最佳答案
做人事部的同事告訴我,香港是不容許double employment的,即是同一時期,不能同時是兩間公司的顧員。但我知道香港好多人都咁做。

至於你情況,是有得拗數的。你要1個月通知,但你只能再工作20天,餘下10天你要比代通知金,但你有10天假未放,僱主要在你離職後補番10天錢比你。你在這10天的身份就是問題所在。

1 若全部以現金交易,你在完成20天工作後,比番10天代通知金顧主,你第21天起巳經不是顧員了。
2 顧員欠你10天假期,在你離職時必須以現金補償,因為你地的顧佣關係在第21天起中斷。
3 你離職信上的last working day 是那一天,若是30天後,即是僱主讓你用假期替代通知,那麼第21天至第30天,你的身份都是顧員,顧主有權叫你在這10天內返工,待完成通知期後再補反假期錢比你。若你離職信上的last working day 是第20天,並表明餘下的比代通知金,那麼第21天起你的身份已經不是顧員。

你這個情況,當然唔會辭新工拉,除非你認為新工作不適合。至於點做先唔會違法,真的要問勞工署。最好你比埋張合約佢地睇。另外一個無咁煩的做法,同你舊顧主傾下,睇下點解佢要為難你,心平氣和解決件事拉。
2008-09-04 10:12 pm
我們很大量, 沒有這方面的限制, 有企業助理等,
有課程助理 $8000/月; 汽車登記員等
92320740 陳生 [email protected]
2008-09-04 9:46 pm
你利用有薪假期提早離開舊公司, 係你舊公司合約上, 你的而且確仲係舊公司員工; 如果你舊公司係唔批准員工做part-time, 你都算係犯左法, 某一些公司更加唔可以離職員工係有限天數內做回同自己舊公司同一行業的工作。如果你而家遇到呢個問題, 最好打電話去勞工處和打電話問一問舊公司應該點樣settle會比較好。
2008-09-04 9:42 pm
要睇吓你係唔係"簽死約 - 即有日期", 如不是, 都未必一定有事.
參考: 勞工處


收錄日期: 2021-04-16 00:02:5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904000051KK0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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