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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
綜援計劃的目的﹐是以入息補助方法﹐為那些在經濟上無法自給的人士提供安全網﹐使他們的入息達到一定水平﹐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1. 申請資格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獲得援助﹕
A. 居港規定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的居港規定﹕
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
在緊接申請日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56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註﹕
(1) 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獲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輸入勞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資格申請綜援。
(2) 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獲豁免上述a.項居港七年的規定。
(3) 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上述a.項居港七年及b.項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4) 在特殊情況下﹐社會福利署署長可考慮運用酌情權﹐向未符合居港規定的綜援申請人發放援助。
B. 經濟狀況調查
申請人必須通過入息及資產的審查﹕
入息審查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每月可評估的總收入必須低於他們在綜援計劃下所認可的每月需要總額。
資產審查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擁有的資產(即物業﹑現金﹑銀行存款﹑投資及其他可變換現金的資產及財物)總值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
C. 身體健全成人的附加準則
15至59歲身體健康正常的申請人﹐如失業或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的收入或工作時數少於本署所定標準﹐必須積極地尋找全職工作及依照本署規定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
2008-09-06 03:50:18 補充:
3. 申請辦法
申請人可親自前往其區內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或用電話﹑傳真或郵遞方式提出申請﹐亦可由政府部門或其他非政府機構轉介。在接到申請後﹐本署職員會安排約見申請人和進行家訪﹐以查核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及所提供的資料。
http://www.swd.gov.h k/tc/index/site_pubs vc/page_socsecu/sub_ comprehens/index.htm l
2008-09-04 02:18:28 補充
有條件暫准居住
除加戶政策指定的六類人士可以申請加戶之外,其他加戶申請將不會獲得考慮。然而,如符合下列的條件準則,戶主可申請家人或親屬在公屋單位作有條件暫住:
2008-09-06 03:50:39 補充:
1.可申請暫住人士類別
a.負責照顧戶主的成年子/女/兄/弟/姊/妹(只限一名)及其家人;
b.須依靠戶主的成年子/女;
c.須依靠戶主的十八歲以下內孫/外孫;
d.須依靠戶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受供養親屬。
2.申請暫住的條件準則
a.戶主倘屬以下情況,當可視為極需親人照顧
i.六十歲或以上,獨居,或全部共住者皆為六十歲或以上人士,並有醫生證明需要被照顧(戶主年屆七十五歲或以上及獨居,則毋須提供醫生證明書);或
ii.患有殘障及獨居,並有醫生證明需要被照顧;或
iii.六十歲或以上有醫生證明需要被照顧,但戶籍上的認可成員不能提供照顧(例如:坐牢、患有殘障或精神病等)。
2008-09-06 03:51:39 補充:
b.戶主的成年子/女、內孫/外孫倘屬以下情況,當可視為須依靠戶主
i.該名成年子/女患病並有醫生證明需要被照顧;或
ii.為單身人士(包括未婚者、寡婦、鰥夫、配偶並非本港居民),例如新來港人士,且除戶主外,無其他親友可依靠。
iii.內孫/外孫年齡在十八歲以下及其父母未能提供照顧(例如:父母均非本港居民或均患有殘障等),但須具證明。
c.須具備有效文件證明與戶主的關係;
2008-09-06 03:51:50 補充:
d.整個家庭(包括暫住人士)須每六個月申報居住狀況一次;
e.當「需要照顧戶主」或「需要依靠戶主」的情況不再存在時,有關人士須於三個月內遷出公屋單位。
暫住人士如有長期的住屋需要,應透過輪候公屋登記冊來解決住屋問題。他們更可聯同戶主在輪候冊上登記,並可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以獲得提早編配公屋。
http://www.housingau thority.gov.hk/b5/ab outus/policy/publich ousing/0,2771,3-0-26 44-19,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