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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怎樣落實一國兩制
(一)要從憲政理念、原則與精神中理解基本法,落實基本法。
如前所述,中國憲法是基本法制定的依據,同時也是基本法得到實施的基礎。對基本法的認同應與憲政基本精神的認同結合起來。因此,需要採取各種有效形式,瞭解憲政的基本理念,特別是對政體、“依法治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等憲法原則的認同,不斷擴大社會共識。
(二)客觀地認識香港社會發展的實際階段和情況,尊重基本法權威,以法治的理念推動基本法的實踐。
法治的發展是社會發展的綜合過程,既要追求法治所體現的理念,同時也要充分考慮實現理念的社會條件與文化因素。任何一種完善政治體制的方案應考慮完善的物件、方案的成熟程度和實施的基礎等各方面的環境和條件。特別是,要廣泛聽取不同利益群體的意見和要求,在社會形成基本共識的前提下,逐步地完善政治體制。
(三)發揮法律解釋在基本法運行機制中的作用。
現代法治的發展中,法律解釋發揮越來越重要作用,可以說,法律是在解釋活動中不斷完善並保持生命力的。法律是制度化的語言,以文本的形式存在。為了協調法律規範與社會生活之間的關係,在未來的基本法實踐中發揮解釋功能是十分重要的。
中國憲法體制下的法律解釋是“立法解釋”,為最終解釋。然而香港基本法的實施卻是在有“司法解釋”傳統的香港,它以“司法解釋”為最終解釋。不同法律文化和傳統之間有可能出現不同的理解和評價。這是不能回避的問題。在香港基本法中,立法者巧妙地把內地的立法解釋體制和香港的司法解釋體制結合起來,建立了富有法律和政治智慧的制度安排。大部分的基本法解釋是香港法院的司法解釋,但是在涉及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問題上,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最終權威解釋是符合我國的單一制體制、大陸法的傳統以及中國的憲政體制的。對於解釋機關而言,要盡可能地結合案件進行解釋,解釋結果通過判例對未來案件產生拘束力。但不可回避的問題是,立法解釋體制必然是允許“抽象解釋”的,盡可能避免抽象解釋,並不意味 全國人大放棄這種解釋方式。在非常有必要的情況下,即使沒有形成案件爭訟,人大主動進行抽象解釋也是必須的。
(四)立法原意解釋與基本法實踐。
1. 全國人大釋法中,多次使用了立法原意的解釋方法。在英美法國家,對於成文法的解釋,立法原意同樣是個重要依據。比如,在美國的憲法解釋問題上,“原旨主義”( originalism )從來都是基本的解釋流派之一。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法律解釋的方法論,在一部法律制定或者修改之後較短的時間段 ,依據立法原意解釋是絕對優先的。這是因為,立法者剛剛對法律規範的含義作出了說明,釋法者不應當無視這種剛剛作出的規定而尋求與立法原意不同的其他解釋。只有在法律實施了較長時間,而社會現實發生了較大變化的情況下,才應當更多考慮其他的解釋因素。
2. 立法原意解釋有一套系統的方法,充分運用和詳細闡明立法原意解釋方法有助於人大釋法的科學性和權威性。立法原意解釋的方法包括:對立法資料的分析,對起草過程討論的分析,對立法當時人們對特定術語和概念的理解的歷史考察,等等。這些方法是確定立法原意的基本依據,立法原意解釋是由非常嚴格的法學方法指導的。
3. 法律解釋的方法不限於立法原意解釋,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論解釋、比較解釋、社會學解釋也都是重要的解釋方法。關於這些解釋方法的運用也有許多的規則和學理上的主張。系統運用這些解釋方法和解釋規則,對於最終得出客觀、準確和令人信服的解釋結果是非常重要的。
2. 簡單介紹一下基本法
《 基本法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它以法律的形 式, 訂明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 和 「港人治港」等重要 理 念,亦訂明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項制度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中,《基本法》其效力低於憲法。《憲法》和《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高度的自治權,但這種自治權並不是自身固有的,而是中央通過法律的形式授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