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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月27日入了辭職信,如果規定的通知期是一個月,last day 就是9月26日。
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有薪年假及産假不可作爲終止僱傭合約時的通知期。(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八章)
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
假期年是指僱員開始受僱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後的12個月期間。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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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有規定通知期內是不準請假的,欠你的年假僱主會以工資作抵嘗。你準備在通知期內的9月11, 18, 23日請事假,(9月30日已經離職了,所以不存在請假問題。)你必須要預先和僱主商量,得到僱主答允才可以在通知期內那指定的三天缺勤,因為僱主依法例是有權在通知期內拒絕讓僱員請假的!(病假或意外導致你未能上班另作別論。)如果未得僱主同意,你在通知期內"自己給自己放假"會被視作刻意逃避通知期內要上班的責任,後果可能會被即時解僱,而未完的通知期你還得折算代通知金賠償給僱主。
在通知期內缺勤三天,就是通知期不足,除了少上班的三天會少三天工資外,還得補三天工資給僱主作代通知金。
究竟可不可以不補代通知金給僱主?有可能:1.僱主願意把通知期順延三天,那就是last day順延三天至9月29日,但由於是你主動要求在通知期內要缺勤三天,僱主是有權要求代通知金而拒絕把通知期延長;2.僱主願意接受少三天通知期,那麼你就無須補三天代通知金了。
資料取材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ConciseGuide.htm (注意第四章及第八章)
如仍有疑惑可致電政府24小時咨詢熱線1823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