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一些知識+的相關特休問題
我快離職了(合約時間到了),作滿一年未滿兩年
所以有七天特休,之前大約休了兩天吧
應該還有兩三天,我看了規定是
特休雇主如果有工作需要,可以不讓你休特休
但是可以離職的時候轉成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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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自到職日起工作滿一年則有七日之特別休假,此為勞動基準法明文訂定,
但在實際請特休假則應認需勞工與雇主協商,
也就是說必須要得到雇主同意後始得休假,
因為請特別休假涉及到雇主為經營企業所必須的人力調配權,
所以不是勞工有法定休假權即得任意行使,此會構成權利濫用,
但是如果對雇主的同意權應從嚴審查,否則將使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流於具文,
雇主沒正當理由卻不准假,使得勞工於離職時沒有休完特休假,
則可以向雇主請求「特休未休之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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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沒正當理由卻不准假,使得勞工於離職時沒有休完特休假,則可以向雇主請求「特休未休之工資補償」。
我大約還剩一個多月就離職了(約聘到期)
現在在輪班(作二休二)
那如果我要請特休
老闆不給請的話(理由百百種怎麼說的過他,例如現在輪班還要調動人力或人力不足有的沒的)
要怎麼判斷老闆的理由正不正當啊
而且離職時沒有休完的特休可以向雇主請求補償
都約聘到期走人了要怎麼跟雇主請求補償啊(而且實際上真正的對象是約聘公司不是工作的公司耶)
感覺上不休完就是要吃虧的,是否有人可給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