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由於你已經超過單身申請公屋的入息限額, 不用申請了, 超1蚊都唔批, 你不能跟妹妹一起申請2人公屋, 因為申請公屋以家庭為單位, 如果你將來結婚, 而不超過入息, 可以跟丈夫申請公屋
2008-09-01 20:33:03 補充:
樓下CC兄, 發問人明顯不是擠迫戶, 5人有兩房單位, 仲想點, 住公屋怎可能各人有獨立房間, 她是想有自己間房, 除非買居屋, 而且是3房的大單位, 否則不可能改善居住空間
2008-09-06 19:18:19 補充:
樓下CC兄, 你的資料正確, 多謝指正
1) 你可全家申請「紓緩擠迫調遷計劃」
資格準則包括:
1. 調遷資格
a. 居住密度少於每人5.5平方米室內樓面面積;
b.須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即由有關的紓緩擠迫調遷計劃申請書的填寫日期起計,直至新租約之簽約日期為止,各家庭成員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c. 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而有關之入息及資產限額分別定於「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所定的水平(有關限額請參閱乙部第四及第五章);及
d. 各家庭成員均沒有違反現居公屋單位的租約之任何條款並須符合房屋署現行有關公屋單位住用情況的規定。
2) 你妹妹未夠18歲, 要跟監護人, 你無合理理由做監護人, 未能以2人名申請公屋, 佢18歲以後, 如果出來做野, 入息一樣超額, 除非你地要佢 22歲前唔做野 (申請公屋正常要 3年時間)
3) 你搬出來住, 你之最低要求是甚麽 ? 如果只要求 1個獨立房間, 可入住資助機構提供的宿舍服務 (明愛 及 救世軍都有), 租金約 $2000 , 包普通傢俬 電器, 你自己帶衣服入住即可.
4) 自己個人申請公屋, 公屋之入息經常調整, 你稍等, 應該很快 ok, 但單身人仕, 輪侯10年 8載唔定.
5) 買屋則唔好想, 以你之收入, 租私人樓負担都很重, 何況供樓, 好辛苦呀.
2008-09-01 16:21:45 補充:
一般家庭申請公屋的辦法
申請條件
1. 申請人必須年滿18歲,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必須現居於香港並具有香港居留權,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帶居留條件所限制(與居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未獲准來港居留人士不能包括在申請書內。
2. 18歲以下人士必須與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一同申請。
3. 申請人與其他家庭成員的關係必須為夫婦、父母、子女、祖父母、孫、未婚兄弟姊妹,或願意與申請人共住並倚靠其供養的親屬。
2008-09-01 23:59:19 補充:
搞錯咗個名稱 . 應該是 「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 現在的配房 5 人是可以配 3睡房單位的, 唔介意搬屋, 是可以申請調遷.
在「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下,所有居住密度低於每人7平方米(以室內樓面面積計算)的公屋住戶,均可申請調遷到較大單位。申請人須符合與「公屋住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相同的資格,而選樓次序亦會按居住密度、家庭成員人數和居住期長短而訂定。
2008-09-01 23:59:26 補充:
附上和諧式配房標準 : .
和諧式大廈編配標準[3] 單位類型 室內樓面面積(平方米) 編配幅度
小型 / 16.33/17.40/17.81 / 1人至2人
2人/3人 21.69/21.96 2人至3人
1睡房 30.34/34.44 3人至4人
2睡房 39.74/43.26 4人至5人
3睡房 49.06/ 5人至7人
2008-09-02 00:04:02 補充:
唔知你住邊區, 在葵涌區議會的文件中, 我知道麗瑤村有 13人大房, 不過無人申請, 因為現時無 13個人會願意住在同 1間屋.
公共屋村的單位是多元化的, 只是地區 , 樓宇的質素是否你所願意接受.
2008-09-02 00:13:26 補充:
joechanyk :
公屋申請資格說明 : 未婚兄弟姊妹,或願意與申請人共住並倚靠其供養的親屬都可以申請,
只要其妹足 18歲即可, 唯一問題是佢妹妹會唔會工作, 定繼續進修, 是收入問題決定能不能申請, 不是2兄妹/姊妹不能申請, 是可以的.
早前有2兄弟申請公屋, 並入住, 但收樓時其弟已婚而申報未婚, 被房署控告, 証明兄弟姊妹是可以由請公屋.
2008-09-02 09:48:08 補充:
Joechanyk : 請留意以下新聞
公屋租戶因明知而作虛假陳述被法院判監 (2007年5月16日 星期三)
一名公屋租戶申請公屋時,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於今年4月24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今天(5月16日)判罰被告即時入獄兩個月。
被告人與申報未婚的弟弟於2002年申請公屋,並於2005年10月獲配葵涌邨一個面積約22平方米的二至三人單位。約兩個月後,被告申請刪除其弟戶籍,房屋署在處理這項申請時,發現其弟早於2005年3月,即獲配公屋前已經結婚。
2008-09-02 09:48:41 補充:
房屋署就有關個案進行深入調查後發現,被告人在辦理入伙手續時向屋邨辦事處職員隱瞞及虛報資料,違反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6(1)(c)條的規定。
假如被告在2005年的入伙會面時如實透露其弟的婚姻狀況,被告將會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房屋署遂於2006年12月就被告申請公屋單位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提出檢控。
被告於4月24日在法庭上承認控罪,並於5月2日起還押,等候今天判刑。
2008-09-02 13:06:10 補充:
最後奉勸你一句 : 如果無必要, 不要在公屋戶口內除名, 除名容易, 加名難.
這是我的親身經驗.
2008-09-07 22:39:26 補充:
joechanyk : 我無意挑剔, 只是朋友間曾有類似個案, 我知道詳情, 所以與大家分享.
你姐17, 不如叫你姐到18 果時申請la,
差唔係好耐之ma
2008-09-01 14:20:40 補充:
打錯字, 唔係姐, 係妹先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