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死人!好賤格!

2008-08-30 6:28 am
小弟嘅二手座駕於06年尾被泥頭車從斜路直衝而下撞至毀爛不堪,已經公證行判定為TOTAL LOSS;泥頭車車主及司機皆被警方控告「使用或駕駛掣動欠妥的車輛」,而他們均於08年頭的同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本人亦隨即開始追討損失的行動。

首先追對方燕梳公司,點知佢話因為架泥頭車嘅掣動系統經過改裝,車主違反左合約條款而唔肯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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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我咪唯有上小額錢債囉!上運輸署查晒對方嘅資料,告晒車主及司機,啱啱上個月至第一次上庭。

結果淨係得個司機嚟,車主就冇到,個法庭主任咪循例叫我地雙方出去一陣傾和解囉!

個司機一味就係度扮可憐、扮死狗,一時就話自己讀得書少,唔識揾律師追工傷,一時又話一路都搵唔到個車主(亦即係佢僱主),手提又唔通,又話斷左隻手住左成個月醫院,又話自己之前被迫簽「自僱」無晒保障,又話失左業成年仲攞緊綜援,阿之阿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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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係佢又可以講到佢前老闆原本有6架泥頭車,响出事後就已經賣晒,連原本撞我車個架都Claim埋全保,仲整番好賣埋!連間公司都執埋!連佢都揾唔到老闆咁話.......挑!又話揾唔到老細,但係又知道咁多野,分明係玩我!

傾?傾條毛咩!車主玩失蹤,都費是同個司機嗲咁多,反正佢都唔話得事.....

入番去之後,咪同個法庭主任講傾唔掂囉!點知個主任睇完個File之後就話:「喂!寄去車主度個兩張傳票,住址同公司地址都打回頭喎!」

我「目及」到信封面都只係手寫「無此人」,唔係「無此地址」或者係「地址不詳」;但係個住址係跟運輸署登記,公司地址又係查商業登記,咁有乜理由警察個張傳票就收到,我個張就收唔到!根本唔合理,車價二萬九再連埋D濕濕碎碎嘅費用,都只係要佢三萬三千幾蚊咁大把,駛唔駛玩失蹤呀?!

因為有一個被告無到,傳票又打回頭,法庭主任依家要我再核實個地址,要我再搵車主嘅其他地址,限時我通知佢地再出傳票,再排期十一月中再上庭,好Q煩呀!最近再check註冊署,已經無左車主間公司嘅商業登記.......

對方車主好賤格又古惑,明明有水但係又唔肯賠,我懷疑佢根本唔係搬左,祗係改左名或者係持牌人,明明收到都話「無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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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司機一面話好耐都聯絡唔到佢老細,但係又知道咁多野,分明係夾埋個車主响度耍我,真係好「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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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家除左去信沙田裁判法院申請攞對方被警察告嘅傳票副本,比小額錢債法庭做地址證據之外,我還可以點做?

回答 (3)

2008-09-05 11:17 pm
✔ 最佳答案
閣下請放心!法律是公平、公正的;祇要閣下能依足及提供小額錢債審裁署聲請程序要求文件便可(例如:運輸署査証及公司商業登記地址,對方司機及車主收唔收到文件唔係大問題,法庭是以最後所得知地址為準。甚至我亦聲過由主審仲裁官自行頒令命令,要被告人出庭聆訊抗辨)。至於對方司機及車主自已點樣辨解係佢地嘅事,閣下毋須理會。
(對方燕梳公司,點知佢話因為架泥頭車嘅掣動系統經過改裝,車主違反左合約條款而唔肯賠!)
閣下請放心!根據現行法例其中一條規定,祇要肇事車輛在交通意外期間購有有效第三保險,燕梳公司必須首先承擔法律賠償責任,事後追究責任,則投保人與受保人之間自行解決的問題了。

再一次勸喩閣下,請放心!
2008-08-30 6:19 pm
你要加告對方燕梳公司,要佢地上法院 , 燕梳公司話因為架泥頭車嘅掣動系統經過改裝,車主違反左合約條款而唔肯賠,即佢手頭上有正明文件,佢要比正明文件法庭和你(正明文件要比所有有份上庭人士) ,如果真的有,即係刑事.如果無的話追死燕梳公司等佢一定follow case.(燕梳公司唔會執埋)等佢幫你追車主好過你自己追la.


p.s速遞公司送都可說"無此人"唔收

2008-08-31 09:58:10 補充:
唉....... 如果燕梳公司唔係正明佢改裝,正常係保險內要幫佢賠.


p.s. (意外中他又無責任,你點告佢....保險公司係無責任不過車主買保險佢地在正常下係要負責賠,如果唔係什麼叫車保..+_+")
2008-08-30 8:47 am
你可以將傳票,以郵包方式由速遞公司送達,一樣要簽收,仲要登記身份証,拿到簽收証明就唔可以話佢無收到啦!
到時佢決席聆訊,就實輸,到時叫執達去查封佢公司,


2008-08-31 01:32:54 補充:
佢收到郵包實無防範是法庭信,自然就會簽收啦!至於有人話告燕疏公司,燕疏公司犯了什麼法?又不是欠你錢,意外中他又無責任,你點告佢呢?

2008-08-31 01:38:56 補充:
仲有!車主改裝制動系統,即是犯了法,車主要負全責,你應該搵律師告上高院,追討五萬元以上,再加律師費和堂費

2008-08-31 01:40:29 補充:
如果你身家在十六萬以下,仲可以申請法援幫你打

2008-08-31 01:41:35 補充:
記錯!民事唔可以申請法援!

收錄日期: 2021-04-23 23: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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