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心人請幫忙解答 :
本人1999年離婚當時付前妻$1 及兒子生活費$4500贍養費, 因2002年家父患病經濟出現问題,向前妻提出減贍養費$2000, 當時雙方同意絕對是口頊承諾,她說公司遷回廣州因此並未辦理任何手續!!
兩年前本人再婚並育有一名兒子,此時前妻得知便向法庭告本人追回多年贍養費,要求本人提供多年前入數紙(點會keep咁耐)!又話多年都是拿政府錢過活(明明她有份工月入萬多),又話要申請公屋但房署reject因有贍養費超額未能申請等等.......唉~現不知如何處理(巳收律師信、對方不願庭外和解)慾哭無淚,現任妻子非常擔心小兒只得18個月大呢,經濟末能付擔得起龐大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