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取得債權之拒絕履行,請用白話解釋謝謝

2008-08-29 8:06 am
民法第一九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如甲受乙脅迫,而將土地一筆賤賣與乙,若甲對該買契約之廢止請求權己因時效而消減者,甲仍得拒絕履行。

請問:甲仍得拒絕履行,是拒絕履行什麼呢?看不太懂。
更新1:

還有什麼是買賣契約廢止呢。(上面少打一賣字,不好意思)

更新2:

那如果土地已經移轉給乙了,可以拿回來囉

回答 (3)

2008-08-29 4:00 pm
✔ 最佳答案
甲、乙間的土地買賣行為乃是基於甲受到脅迫的不合法狀態下所成立,就算當下甲心生恐懼不敢拒絕,事後仍舊可以拒絕該筆土地買賣。
本文中所謂拒絕履行,就是甲對於這筆土地交易拒絕、不成立的意思。
買賣契約廢止:契約上明訂有一定之期限,買賣雙方可以在此期限內廢止該買賣契約。
例如以下契約條款:於本契約成立後之一年內,如買賣雙方不甚滿意,得請求廢止本契約。
假設本案中甲、乙間訂有這項條款,甲在當下因為受到脅迫,心生恐懼而不敢拒絕該筆土地交易,即使已經過了契約上所明訂的一年期限,甲在事後仍可以拒絕該買賣(即拒絕履行)。

2008-08-29 20:09:40 補充:
乙當然可以拿回土地,因為甲之侵權行為(脅迫)在先,使得契約(交易)無效化。
參考: 民法債篇總論
2014-08-26 8: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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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0 5:22 am
最後的補充,甲乙好像寫反了。

收錄日期: 2021-04-27 12:01:0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829000016KK0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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