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偽造証人簽名, 佢同法官講, 佢想大事化小事, 法官會原諒佢嗎 ? 點解唔得唔得 ?

2008-08-28 2:39 pm


警員偽造証人簽名表證成立

圖片參考:http://hk.l.yimg.com/hk.yimg.com/i/nws/partner/st2.gif
(星島)8月27日 星期三 20:31


屢獲上司嘉許當差廿二年的四十歲警員,涉冒認刑事案證人簽署同意以簽保了結事件,案件在觀塘裁判法院 審訊,政府化驗師質疑涉案口供內的簽署並非由證人親筆。案件遭觀塘法院裁定表證成立,押後至下月四日進行結案陳詞。政府化驗師指證人口供簽署與證人筆跡的筆順起首並不一致,推斷兩簽名可能並非源自同一人。獲行動處處長、助理處長和總警司等五十一次嘉許的被告,更獲前上司的西區刑事調查隊主管徐雁玲為品格證人。
警員偽造証人簽名,
佢同法官講,
佢想大事化小事,
法官會原諒佢嗎 ?
點解唔得 ?

回答 (4)

2008-08-28 9:33 pm
✔ 最佳答案
任何人冒簽法律文件、支票等均是犯了刑事罪行,是要坐監的。而且已有證據證實該警員冒認證人簽署證人口供的同意書,這是極之嚴重的罪行,相信無得甩。如果因為一個人品格好就可以犯法,咁警察、法院、政府重講乜司法公正?亦非法官原諒與否的問題,現在該案件亦同時涉及及影響證人案件中證人於警局所提供的口供真偽問題,如果證人口供同意書確實是警員偽簽,以證人口供為指證罪行基礎的指控很有可能被撤消。
警察經常利用法庭相信警察多於其他人的關係及利用警察理解司法要求的各種好處下成功控告被告,而警察投訴部門是自已人查自己人,有類以問題或投訴發生都沒有使用執法權力來執法,政府至今並無為警察濫用職權、知法犯法、自行制造罪犯、內部行政敗壞等問題作出解決方案,所以應該說是政府容許警察的敗壞行為也絕對無錯。
參考: 個人意見
2008-08-29 5:08 am
獲處長級五十一次嘉許,做22年都重係警員,好似香港的運動員全部衰返,特首話每個運動員都為港增光,全部都有獎,政府的嘉許、獎狀、好易姐!
2008-08-28 2:51 pm
呢 d 咪合情不合法的最佳示範 lo.
如果此案得呢名唯一的證人﹐分分鐘唔洗打就甩。
這位啊 Sir 衰就衰硬﹐有咁多大 Sir 幫佢﹐可能判輕d甚至緩刑了事 lor .

2008-09-03 05:07:03 補充:
kenchow4566 兄﹐閣下喜歡升官發財﹐但不能排除有人敬業樂業﹐安於做個安份守己
的警員。
2008-08-28 2:45 pm
冒人簽名系犯法架, 你估學丫媽簽手冊咩. 一定入罪, 唔洗講, 祇系點判架啫!

收錄日期: 2021-04-22 22: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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