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的問題很含糊,但我嘗試回答:
1)我估你是自行離職
2)若有足夠的通知期,便無需理會代通知金
3)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計法,乃根據雙方所簽訂的僱傭合約而定
4)在離職時(自行/公司炒人),也需要按合約的內容而定。舉例:你已通過了試用期,一般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是一個月的。若自行離職,你通知了公司做多一個月就唔做,但你在該月做了半個月,便走了,你需要補償公司半個月的代通知金。
5)在上述的例子,你理應一共補償給公司半個月的代通知金的,你其實只欠公司半個月的代通知金,但本身你已有半個月糧在公司未出,你就這情況,已可以直接走人,而不需要再做多半個月了。因你在公司的半個月代通知金,已由你的人工中扣除,已變成無拖無欠。
6另一個例子,又假設你已過了試用期,你完全沒有通知公司要離職,話走就走。那你需要賠償公司足足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因你手上已沒有工資在公司手上。但若有未放的年假的話,理應公司先扣除你餘下的年假(假設7天),那麼,你只需要賠償3星期的工資給公司便可。
2008-08-27 23:47:33 補充:
在坊間,有很多對勞工法例的誤解,最常見的,如以下的一則:
未做滿1個月, 勞工法例定明1日通知期, 超過1個月就7日通知期
1)以上的解說是錯的,在勞工法例上,沒有一條訂明在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離職,要一日的通知期。
2)超過1個月,而未滿3個月的試用期當,就最少要7日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3)過了試用期,或沒有試用期的,若有訂明的,就最少要7日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沒有訂明的,就暇少要一個月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請參考下列勞工處網址: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