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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便利》濕身照事件
[編輯] 事件經過
2006年
6月17日 李蘊在母親及經理人陪同下,上午先抵達壹傳媒總部化妝,下午隨專車前往大埔烏蛟騰拍照。
6月21日 第752期《壹本便利》刊登拍攝李蘊濕身照片,引起各界嘩然,刊登首日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即接獲10宗投訴。
6月22日 影視處接獲投訴增至44宗,觀塘重案組介入作刑事調查。李蘊的經理人公司輝皇娛樂指其內容不實,而且照片經過加工,並向《壹本便利》發出律師信追究,要求澄清報道及公開道歉。
6月23-24日 李蘊與母親打破沉默接受《東方日報》專訪[1]及於新城電台發出聲明,譴責《壹本便利》。
7月12日 觀塘重案組完成初步調查,而影視處接獲投訴累增至140宗。
11月14日 警方經過半年的調查,正式落案起訴壹本便利有限公司、《壹本便利》總編輯袁彩玉及百樂門印刷服務有限公司,被控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2007年
3月19日 案件於觀塘法院開審,李蘊的母親出庭作供。《壹本便利》成為首間傳媒機構被控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3月20日 裁判官林嘉欣裁定,第752期《壹本便利》6頁刊登李蘊濕身照片的內容,其中4頁涉及控罪的表面證供成立。
4月16日 裁判官指案中疑點重重,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下,裁定案中被告罪名不成立[2]。(案件編號:KTCC 7416/06)
4月30日 律政司決定提出上訴。刑事檢控專員指出,會就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判決的一些法律觀點事宜提出上訴。
2008年
4月29日 外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賴磐德指李蘊當時有佩戴胸圍,故認為涉案四幅相片不屬法例所指的兒童色情物品,但他個人的評估不會左右到上訴結果,因為律政司在上訴時已經作出讓步,表明不是要求高院推翻原審裁判官的裁決,上訴因此被駁回[3]。(案件編號:HCMA 1125/2007)
[編輯] 相關事件
2006年
8月30日 多間傳媒收到一封匿名信及一段聲帶,內容涉及李蘊經理人、李蘊及輝皇娛樂旗下另一藝人吳筱茵共膳時的對話,對話內容提及李蘊做新聞的事宜[4]。李蘊表示,聲帶中的女孩並不是她本人,而李蘊經理人更嚴正聲明,有關聲帶乃經過移花接木,更不排除就事件報警求助[5]。
9月15日 李蘊的家人及經理人同時收到附有刀片的恐嚇信,相繼報警,李蘊經理人相信事件屬嚴重惡作劇,兩案已合併交中區警署偵緝人員調查
聲明
李蘊的母親在2006年6月24日於新城電台粵港越流行節目時段內發出以下聲明:
6月16日我接到《壹周刊》的電話,相約Renee於6月17日拍攝一輯陽光少女的專輯及訪問,當日上午11時30分,我與Renee到達壹傳媒大廈門口,有女記者帶領我們到化妝室化妝、整頭,並拿了兩套衫給我看,我覺得沒有問題。之後跟他們到大埔某地方影相,那天天氣好熱。Renee往換衫時,我發現多了3套有少少性感的衫,我即時拒絕。他們卻不停游說,說不性感及影出來好靚,影相時又不停在Renee身及頭上噴水,指出來效果好些,如果不好會不刊登。想不到之後在不知情下,相片在《壹本便利》刊出,效果既不健康又被加工,內文亦歪曲事實,好負面,對我同女兒好大傷害。吸收今次的大教訓,令我認識到部分傳媒的操守道德有問題。現在經理人公司會採取法律行動追究,所以我們不方便回答問題,以免影響法律程序。我希望事件儘快完結,傳媒不要騷擾小朋友。
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