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僱員工, 員工可否自選唔要代通知期而要代通知金?

2008-08-27 9:28 am
公司無理由地解僱員工,
原因不是錯在員工一方,
公司已經向員工說明無工作安排,
比一個月通知期就叫員工走, 而又唔肯比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請問員工又無權選擇唔接受代通知期, 而要代通知金?

回答 (2)

2008-08-27 5:04 pm
✔ 最佳答案
你是沒權要代通知金的,
只有賠償那方有權選擇賠償方式,
即是僱主是絕對有權通知你一個月解約而不給你代通知金.
2008-08-28 7:14 am
1)你的問題,引發出另外的問題出來。
2)若你乎合418條件,而又連續在該公司做滿了2年,公司需要額外賠償遣散費給你。
3)若你乎合418條件,而又連續在該公司做滿了5年,公司需要額外賠償長期服務金給你。
4)無論遣散費,或是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是完全一樣的,只不過,服務到不同的年期,賠償的名稱不同而已。
5)有關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細節,可剔入以下為你準備的網址,內有非常詳細的解說。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6)另外,假設你仍在試用期當中,有關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計算方法,可到下列網址參考,也有詳細說明的。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7)話說回頭,現在解答你最想知道的問題:
>僱主有絕對的權,只給通知期,而拒絕給你代通知金的。
>你沒有權選擇以代通知金代替通知期的。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01:4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827000051KK0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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