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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有列出裁員的定義,不容僱主抵賴不是裁員,僱員也難以冒稱是被裁員。
裁員的定義
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支付遣散費
僱員如欲追討遣散費、須在解僱 / 被停工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如有需要,勞工處處長可以將發出申索通知的期限延長。
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拖延支付遣散費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章)
公司是可以無須說出理由以足夠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解僱員工!解僱通知期內僱員有責任照常上班工作,僱員如欲在通知期內提早走是有須要補償代通知金給僱主。
問:我日日返工無野做齋坐, 咁樣合唔合理?
答:如果是僱主要求你齋坐唔使做嘢,就是僱員愚蠢了!你可以坐到通知期完結,遞信追討遣散費,因為員工連續一個月不用工作的職位,正好符合裁員的實況~~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但如果通知期內是你自己日日返工唔做嘢齋坐,唔係公司無嘢俾你做,咁情況就會完全唔同!係你無履行被解僱通知期內須要照常上班工作的責任,僱主是可以立即叫你離開公司,再向你索取未完成通知期應付的代通知金作賠償。(資料參考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八章及第十章)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網址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ConciseGuide.htm
如仍有疑惑建議可直接致電政府24小時咨詢熱線1823查詢有關條例。
2008-08-28 03:11:14 補充:
哎喲!這裡 [如果是僱主要求你齋坐唔使做嘢,就是僱員愚蠢了!]手快打錯字,應該是僱主愚蠢,不是僱員!sor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