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入境條例第17條C:身分證明文件的攜帶及出示
(1)任何人如─(a)年滿15歲;及(b)(i)是身分證持有人或是根據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須申請予以登記的人;或(ii)是越南難民證持有人,即須時刻隨身攜帶其身分證明文件。
(2)第(1)款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在下述人員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a)任何警務人員;
(b)任何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或
(c)總督藉憲報刊登的命令而為此目的授權的任何人或任何界別的人,惟上述人員須穿制服,或在被要求下出示獲正式發給的證明文件,以證明他是警務人員、入境事務主任、入境事務助理員或是根據(c)段獲授權的人。
(3)任何人如未能按第(2)款的規定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2級罰款︰ (由1996年第25號法律公告修訂)
但在就本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被控人如能夠就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一事提出合理辯解,即可作為免責辯護。
所以15歲就需要自已帶身份証出街,否則已經違反以上法例
2008-08-27 11:50:39 補充:
當然,11歲拎完兒童身份證,最好就帶係身,雖然14歲或以下唔帶並唔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