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危難時遺棄有罪嗎

2008-08-26 7:43 am
緊急危難時遺棄有沒有罪?
例如:A是B的爸爸,B重殘、沒有行動能力,若當時房子發生火災或大地震,A研判沒辦法救B,故獨自逃離,這樣構成遺棄罪嗎?

回答 (4)

2008-08-26 8:16 am
✔ 最佳答案
構成條件:以下參考!
遺棄罪章處罰的遺棄罪主要區分為兩種:一種是依據法令或契約「沒有任何義務」的第三人遺棄無自救能力人;另一種是依據法令或契約「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的人遺棄無自救能力人或不提供生存上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
 
  前一種,因為沒有義務,必須行為人將無自救能力人「積極移置」於無人救助的場所,導致無自救能力人發生生命危險,才構成犯罪。後一種,因為負有義務,除了積極移置無自救能力人,即使「消極離去」,也構成遺棄罪。因此,單純路過車禍現場,沒有幫忙救人,只是道德良心的問題;但是撞傷他人導致他人無法自救,肇事者依法有救人的義務,如果逃跑,除了過失致傷害、重傷或致死罪外,又多了一條遺棄罪章處罰的遺棄罪主要區分為兩種:一種是依據法令或契約「沒有任何義務」的第三人遺棄無自救能力人;另一種是依據法令或契約「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的人遺棄無自救能力人或不提供生存上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
 
  前一種,因為沒有義務,必須行為人將無自救能力人「積極移置」於無人救助的場所,導致無自救能力人發生生命危險,才構成犯罪。後一種,因為負有義務,除了積極移置無自救能力人,即使「消極離去」,也構成遺棄罪。因此,單純路過車禍現場,沒有幫忙救人,只是道德良心的問題;但是撞傷他人導致他人無法自救,肇事者依法有救人的義務,如果逃跑,除了過失致傷害、重傷或致死罪外,又多了一條遺棄罪。
 
  刑法上所謂「無自救能力人」,指的是本人沒有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的能力,需要他人提供救助,例如年幼、老弱、殘廢和患有疾病的人等。。
 
  刑法上所謂「無自救能力人」,指的是本人沒有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的能力,需要他人提供救助,例如年幼、老弱、殘廢和患有疾病的人等。
也就是說大大舉例.是符合構成遺棄罪的!遺棄罪成立的要件:所謂遺棄罪是指被害人有立即的危險,而且沒有自救能力!
第 二五 章 遺棄罪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5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008-09-09 8:07 pm
002 & 001 都對,
的確是有構成刑法第294條的遺棄罪,
但是又依刑法第24條緊急必難,有阻卻違法事由,
故,不構成犯罪。
2008-08-27 7:39 am
明知可為之而不為,才算遺棄。
2008-08-26 8:14 am




依下列法令,不構成遺棄罪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參考: 會計事務所打工仔

收錄日期: 2021-04-26 16:37:1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825000016KK14987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