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定僱用合約

2008-08-24 8:02 pm
我係一間新公司工作做了3個星期, 由於是一間細公司關係, 我們沒有簽定僱用合約, 亦都沒有試合期存在.
我公司連老闆只得3個人, 老闆好少回來, 他聽了同事話我整亂file,
不聽我解釋, 昨天解僱了我. 但只補回一日人工給我
而解僱我, 也不是直接同我講, 只找了一個親信回來同我講.
我想知道, 補回一日人工合理嗎? 我啲朋友話我可以叫老闆俌回7日

回答 (3)

2008-08-28 8:20 pm
✔ 最佳答案
1. 你做了3個星期,你地的僱庸關係己經成立,佢炒你要按法例。
2. 僱庸合約的作用在於當僱方承諾給于你高於法例要求的最起碼待遇時,保障你的權益,無簽不代表無權益而按法例最起碼待遇,例如7天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3.老闆炒你唔一定要直接同我講,只要那個人得到公司授權處理便可。
2008-08-24 10:39 pm
絕對合理,就算去勞工處要求協助,因沒有僱佣合約,勞工處是會按不成文的慣例來調解,就是入職未滿一個月,離職只需一日通知,滿一個月要 7 日通知,過了試用期就要 1 個月通知。
2008-08-24 9:16 pm
你的朋友說錯了。
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果合約是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在試用期之後/無試用期,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的話,僱主需要給予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期,或以不少於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作為補償。
即時解僱只適用於下列情況:
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爲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僱員參加罷工,並非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合法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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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僱主若事後說要補回一個月的通知期給你,你有權不接受,而要求取回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因你被即時解僱在先,已表示雙方的勞資關係已終止。
2)僱主必需在與僱員終止勞資關係後的7天內要支付全部欠款。(除了遣散費可在兩個月內)
3)詳情,可參考勞工處的如下網址: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59:4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824000051KK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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