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工田form 案底(急急)

2008-08-24 10:32 am
請問各位專業人士

我想問下我以下的情況適唔適合罪犯自新條例或者其他條例?
我今年26, 18個時犯了藏毒罪判(扣留羅報告等14日)之後判了罰$1000, 之後19個時又犯藏毒(又扣留羅報告等21日)之後判了罰$2000.

其實我的目的係想問如果見工田form, 問你可曾犯罪, 我可以話沒有嗎, 或我有權唔寫有嗎?

詳盡d, thanks!

回答 (1)

2008-08-24 9:32 pm
✔ 最佳答案
根據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第2條:
凡個別人士 -

(a) 不論在 本條例生效之前或 之後在 香港被定罪, 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
(b) 在此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 及
(c) 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 則

該項定罪或不披露該項定罪, 均不得作為將他從任何職位、 專業、 職業或受僱工作撤除或 排除的合法或正當理由, 亦不得作為使他在 該職位、 專業、 職業或受僱工作上在 任何方面蒙受不利的合法或正當理由.
本來你18歲時初次犯法, 如果3年內唔再犯法, 咁就可以根據此例在填表時合法咁話自已無案底. 但你在19歲時再次犯法, 咁罪犯自新條例對你已經唔適用.
你係唔可以在填表時話自已無案底. 如果你有案底而寫無就係犯咗行使假文件罪, 屬刑事罪行. 你僱主如果發現你有案底佢可以無償即場炒你, 甚至報警.
咁當然, 唔係份份工僱主都會去查你有無案底嘅. 你去做廚房樓面運輸, 鬼理你咩. 但你去做政府工銀行, 一定查足你十八代.
博唔博就你自已決定啦.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收錄日期: 2021-04-23 23:11:1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824000051KK0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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