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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訴庭在2008年6月6日SJ v 許守城 (CAAR7/2006) 一案的最新判刑指引, 販運或藏有可供販運1克或以下的冰及K仔可以藏毒為交替, 判刑由法官決定. 1-10克判監2-4年. 10-50克判監4-6年, 50-300克判監6-9年, 300-600克判監9-12年, 600-1000克判監12-14年, 1000克以上判監14年以上.
呢個指引係每個法庭都要跟到足, 法官無得自己決定. 你藏有純度150克K仔, 係販運. 法庭對販運150克K仔的判刑起點是6-9年監禁. 你應被判刑約8年, 即係96個月. 如肯認罪, 減去認罪3份1折扣, 即係64個月.
根據法例, 在香港監獄服刑的在囚人仕, 是可以得到最多為刑期三份一之"良好行為刑期扣減"(Remission for Good Behaviour), 其作用是鼓勵在囚人仕在獄中奉公守法, 換取旱日出獄. 外邊人通常叫"假期", 但其實是唔啱的. 犯左法, 受緊靶, 邊有得放假咁好吖!!若然在獄中犯左紀律, 佢就會被剝奪"良好行為刑期扣減", 每次最多21日. 其正式名稱係"剝奪刑期扣減"(Loss of Remission), 而唔係"加監" / "加刑". 如果犯左更嚴重事項, 懲教署可選擇報警.
犯人在審訊期間被拘留在警署或拘留所(荔枝角 / 大欖 / 壁屋)的拘留時間亦會計算在其刑期中.
以你case為例, 假設判監64個月, 在獄中行為良好, 得到全數三份一的remission(即係21個月多d), 而你由被警察拘捕到判刑, 其被拘留在警署或拘留所時間合共為半年(6個月), 咁你的實際刑期係:
64個月 減 21個月多d(良好行為刑期扣減) 減 6個月 (拘留在警署或拘留所) = 大約36個月
即係實際要坐約3年.
註: 你上得網, 即係 (1) 擔保緊 or (2) 代人問. 如果係(1), 咁就無得計被拘留果幾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