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法律上解決方法

2008-08-21 7:05 pm
各界專業人事.
本人先前與甲公司<不是有限公司>做生意, 卻收到一張不能兌現的支票, 為此到小額錢債進行訴訟, 結果法官判本人<勝訴>, 但甲方不但沒有理會, 辦公室亦遷出走佬.
請問各界專業人事, 我可以怎樣做, 找執達利亦沒用, 因他已經走佬,
其實他算不算蔑視法庭? 可否報警? 可以怎樣做?
我問過小額錢債詢問處, 他們說判決後的事他們理不到,叫我找執達利,<如果找了有意義, 我早已經找了>...... 那麼法官就算判了勝數, 意義又有多大呢? 最重要是我可以怎樣做?.........請幫忙獻策......謝謝.

回答 (1)

2008-08-21 8:41 pm
✔ 最佳答案
開支票而不能兌現, 而對方並無意圖解决, 重走埋佬, 即係開空頭支票. 係觸記咗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條: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 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 財產, 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 即屬犯罪, 循公 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10年.
而佢遷出走佬, 就係犯咗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B條 - 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 (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 主要誘因) 意圖不履行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現有的法律責任(不論是否永久地不履行), 或意圖讓另一人如此辦, 而不誠實地誘使債權人或任何代表債權人申索款項的人等候付款(不論付款日期是否獲得延期)或放棄要求付款則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10年.
佢已觸犯刑事罪行, 你應該報警.
若你唔想報警, 你可去公司註冊處查冊, 揾出間公司嘅股東及董事, 佢果間係無限公司, 你可憑小額錢債審裁處嘅判令, 申請佢哋私人破產.


2008-08-21 12:50:02 補充:
慳錢做法係去公司註冊處查冊, 揾出間公司嘅股東及董事嘅地址. 寫封信去, quote以上2條law, 話佢唔喺7日內俾錢你會報警及申請佢哋私人破產, 通常如果唔係職業騙徒就會驚到立刻還錢. 如果係職業騙徒咁你亦應該報警.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收錄日期: 2021-04-26 11:51:2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821000051KK00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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