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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下供你參考:
第二條(犯罪主體)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
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第十一條(行賄罪)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二條(輕微案件之處罰)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
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在新臺幣五萬元以
下者,亦同。
只要是收賄.都有可能依上述法條處罰:有意.或無意.僅法官.檢察官判定認知.你案情無敘述.本人無法下定論.得依法官之自由心證酌量.量刑~不便之處.請包涵見諒!
2008-08-26 20:45:20 補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
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
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2008-08-26 21:26:21 補充:
喔喔!抱歉..我以為你是案件人!抱歉!
只要是職務上的收賄或職權上的侵占行為!
無論犯意.動機.過失.只要是[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即構成[犯罪]!
2008-08-26 21:28:07 補充:
無論.自願.非願.只要[公務員職務]上...一定有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