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因健康提早退休既問題

2008-08-21 12:35 am
我丫爸係做跟車,係大勞動量既工作前排因為中風入左院,最近出左院,但係哩份工我丫爸已經無能再做,佢現家都64歲,仲有一年到就退休,咁係哩個情況下,我丫爸仲可唔可以拎到退休金,佢已經係公司服務左17年

唔該!!

回答 (3)

2008-08-21 3:04 am
✔ 最佳答案
根據連續性合約(經過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受僱不少於5年,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辭職,是可以向僱主領取長期服務金的。
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
月薪僱員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X2/ 3)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
僱員最後30天正常工作日中任何18天工資*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未足1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注:* 以$ 22,500的三分之二爲上限。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資料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http://www.labour.gov.hk/public/ConciseGuide.htm 第十章
2008-08-24 10:10 am
可以的。
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追討長期服務金
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追討長期服務金,須向僱主呈交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他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不論僱員所交出的證明書是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發,僱主可在收到有關證明書的14天內,自費安排僱員接受由他指名的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進行的另一次身體檢查,以就僱員是否永久不適合擔任有關工作獲得另一意見。僱主應在僱員須往驗身前最少48小時,書面通知僱員有關重新評估安排的詳情。
長期服務金的支付時間
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
最高款額
有關僱員可得的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的最高款額,請參閱(表一)。
(表一)
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20.1.1995 至30.9.1995,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25年,最高款額$210,000
        
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1.10.1995 至30.9.1996,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27年,最高款額$230,000
                    
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1.10.1996 至30.9.1997,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29年,最高款額$250,000

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1.10.1997 至30.9.1998,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31年,最高款額$270,000

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1.10.1998 至30.9.1999,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33年,最高款額$290,000

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1.10.1999 至30.9.2000,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35年,最高款額$310,000

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1.10.2000 至30.9.2001,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37年,最高款額$330,000

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1.10.2001 至30.9.2002,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39年,最高款額$350,000

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1.10.2002 至30.9.2003,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41年,最高款額$370,000

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1.10.2003 至30.9.2004,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43年,最高款額$390,000



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1.10.2004或以後,全部$390,000



2008-08-24 02:11:33 補充: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款額
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款額:
月薪僱員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X2/ 3)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
僱員最後30天正常工作日中任何18工資*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未足1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注:* 以$ 22,500的三分之二爲上限。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2008-08-24 02:12:05 補充:
僱員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所有體力勞動僱員及在1990年6月8日前12個月平均月薪不超過$ 15,000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可根據(表一) 計算其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而超逾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的年期則應折半計算。
在1990年6月8日前12個月平均月薪超過$15,000的非體力勞動僱員,服務年資可追溯至1980年。

2008-08-24 02:17:24 補充:
另外,在入院期間,如病假連續4日或以上的話,亦可有5分4的病假薪酬,但先要符合下列條件: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天。

2008-08-24 02:17:48 補充:
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
僱員領取疾病津貼須符合以下資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除懷孕僱員因産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産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請參考本章「有薪病假的類別」部份);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見上文第一段)

2008-08-24 02:18:43 補充:
僱員在下列情況不可享有疾病津貼:
• 如僱主辦有經衛生署署長認可的醫療計劃,僱員無合理解釋,拒絕接受醫療計劃下的公司醫生診治或不聽從該等醫生的指導。(如僱主所經辦的認可醫療計劃沒有涵蓋某一醫療系統的治療,則僱員仍可選擇向該沒有被涵蓋的醫療系統下的任何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求診);
• 病假適逢法定假日而僱員可享有該假日薪酬;或
• 僱員因工受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可獲得補償。

2008-08-24 02:19:04 補充:
疾病津貼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2008-08-24 02:19:26 補充:
病假日數
「指明日期」
一天
病假當天
連續多於一天
病假首天
注意: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詳情見附錄二)
疾病津貼須不遲於正常發薪日支付給僱員。

2008-08-24 02:19:49 補充: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2008-08-24 02:22:55 補充:
*計算方法見附錄二
此外,若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僱員可向僱主提出「僱傭保障」補償的申索。(詳情見第九章「僱傭保障的索償資格與補償」部份)

2008-08-24 02:23:56 補充:
有薪病假的類別
有薪病假可分爲第1 類及第2 類。第1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36天,36天以外的病假應撥入第2 類,第2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84天。
類別
可累積的病假日總日數
放取累積有薪病假日的條件
第1類
36日
• 有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證明書
第2類
84日
• 放取的病假日數超過第1類病假內累積的日數
• 如僱主提出要求,須提交由駐院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病假證明書
• 如僱主提出要求,須提交由駐院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作的檢查及診療過程的簡要紀錄。
2008-08-21 12:38 am
可以!服務左17年好久,可以拎到退休金+~

2008-08-20 16:39:50 補充:
My aunt ,her feet has sick,she can拎到退休金!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58:4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820000051KK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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