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業主) 出租一住宅單位超過一年,進入"生約期",由於本人想收回自住,已經通知租客,要求他搬遷。
問題一﹕雙方簽租約時,其中一條文是﹕『業主可給另一方不少於2個月的書面通知,提早解除此約』。那麼,如果我經由律師,出一封通知信給租客,租客是否需要在兩個月後搬走呢?
問題二﹕若果租客不願遷出,本人可從什麼法律途徑,如何令租客遷出,並且需時多久 ? ?
問題三﹕是否必須要在租約到期前的 6-7個月,到土地審裁處出表格 CR101 ?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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