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生約期”,業主想終止租約。

2008-08-21 12:27 am
本人(業主) 出租一住宅單位超過一年,進入"生約期",由於本人想收回自住,已經通知租客,要求他搬遷。

問題一﹕雙方簽租約時,其中一條文是﹕『業主可給另一方不少於2個月的書面通知,提早解除此約』。那麼,如果我經由律師,出一封通知信給租客,租客是否需要在兩個月後搬走呢?
問題二﹕若果租客不願遷出,本人可從什麼法律途徑,如何令租客遷出,並且需時多久 ? ?
問題三﹕是否必須要在租約到期前的 6-7個月,到土地審裁處出表格 CR101 ?

回答 (4)

2008-08-21 10:16 am
✔ 最佳答案
新既租約條例,絕對保障業主生約期內1個月前通知租客就可以
既然你搵得律師出信,點解唔問律師呢?新租約條例生效之後
已經好少聽到業主話收唔到樓.
2008-08-21 10:55 pm
對啊!那些人常恐嚇業主,希望不懂得法律真相的業主遲些才收樓,等租客可以霸間屋長久一點!!

根據幾年前的已修改的租務條例,其中一方不少於1個月通知便可!現在業主已經有權在生約結束租約!!
2008-08-21 1:06 am
有人根本完全不懂,那就不該胡亂作答!
2008-08-21 12:44 am
生約都是約,都需要到期才可另租客離場,早兩個月是不合,因客需要大過你。上法庭,都需客有時間才應庭。他可不回應你。僉約到期。逾先通知,無約他定需搬走。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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