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無人係做房屋署架,想問有關租者置其屋嘅問題

2008-08-20 7:44 am
我老公在結婚前,與他爸爸以聯名形式買左住緊嘅公屋,依家我地都一齊住,但我地有左bb,所以想自己一家三口搬出黎,諗住刪除我老公個名,轉返比我奶奶同老爺聯名,我地自己就另外申請公屋,我知道咁樣轉讓業權,需要先得房署批准,才可轉

請問申請轉讓業權果張表格上,理由果項我應該點填,先可以肯定被批呢?因一遞表,唔理批唔批都要比二仟一蚊,所以希望一撃即中

希望知道嘅朋友幫幫忙,教我應該點寫,唔該哂!!!!!

回答 (2)

2008-08-21 6:10 am
✔ 最佳答案
我雖然唔係房屋署度做,但我知道你老公曾經買過租置單位,一般黎講係唔可以再申請公屋。詳情可參照以下條例: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例如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可租可買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和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等的前業主/聯名業主或前借款人均不得申請,但房屋署會特別考慮接納有以下情況而又符合其他申請公屋條件的申請書:




1.經法庭裁定破產;

2.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3.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4.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或
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文件以證明屬上述何種情況,以便房屋署考慮是否接納其公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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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面對健康或個人問題,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參考: 房屋署
2008-08-20 8:40 am
根據房署職員指引,員工是不可以這樣做的,有什麼問題,應該在有錄音的情況下給你指引。

(我不是房署職員,但之前有詐騙案的新聞有說過的。)


收錄日期: 2021-04-19 17:16:4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819000051KK03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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