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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裁員而解僱員工,都是屬於終止僱傭合約的一種形式,這種情況終止僱傭合約有特別名稱叫作"遣散",被遣散員工如果工齡超過24個月,就有資格追討遣散費。有關僱傭條例如下:
支付遣散費
僱員如欲追討遣散費、須在解僱 / 被停工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如有需要,勞工處處長可以將發出申索通知的期限延長。
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拖延支付遣散費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章)
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
假期年是指僱員開始受僱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後的12個月期間。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年假薪酬的計算方法見上文「年假薪酬」部份)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違例與罰則
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
如果員工還要研究可唔可以按比例攞返7日有薪假的話,那員工必定是年資不足兩年,不夠資格追討遣散費!原因工齡夠兩年後,要較比例計嘅有薪年假係唔止7日!
資料取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ConciseGuide.htm
2008-08-25 18:02:57 補充:
要較詳細認識何種情況可追討遣散費及遣散費的計算方法可登入《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章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