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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由1997年7月1日起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根據於同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而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就立法會的成立及職權訂立規定。立法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法律;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以及監察政府的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亦獲授權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並有權彈劾行政長官。
現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60人組成,其中30位議員經分區直接選舉產生,其餘30位經功能團體選舉產生。 立法會議員任期為期四年。
經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須要向市民負責,若於任期內做得不好,市民於下次投票時會投向其他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