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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稅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1)條,任何人士在每個課稅年度內從以下來源所得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須予以徵收薪俸稅 :
任何有收益的職位或受僱工作;或
任何退休金。
薪俸稅的徵收是根據每個課稅年度的應課稅入息計算,但該年度的入息數額須待該年度結束之後才能確實,因此,稅務局會在該課稅年度先徵收一項 暫繳薪俸稅,待下一年度確實有關入息數額和應課薪俸稅後才作調整。在調整時,已於該課稅年度繳付的暫繳稅會先用來抵銷應課繳的薪俸稅,倘有剩餘,則用以抵銷下一課稅年度的暫繳稅。有關計算方法會在以下問答內再作說明。
簡單來說,如閣下根據一份僱傭合約在香港提供服務而獲得收入/報酬,便可能需要繳交薪俸稅。但在計算薪俸稅時,納稅人可申請扣減部分應課稅入息和取得免稅額,以減輕稅務負擔。
如你在香港受聘、在香港履行職務而你的入息又超過你可享有的免稅額,你須就實際入息按課稅年度繳納薪俸稅。
薪俸稅的徵收
薪俸稅額是按你的應課稅入息實額以累進稅率計算;或以總入息淨額以標準稅率計算,兩者取較低的稅款額徵收。請參看以下的分析:
應課稅入息實額= 入息總額- 扣除總額- 免稅總額
總入息淨額= 入息總額- 扣除總額
《稅務條例》規定,僱主及僱員各自申報有關入息給稅務局。
a)入息是指薪金/工資。指扣除僱員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供款前的收入。
b)佣金(包括「店佣」)、花紅、約滿酬金、代替假期的工資。
c)津貼或額外賞賜
d)任何人士給予的小費:例如:由餐廳顧客給予服務員的小費。
e)僱主代僱員支付的薪俸稅
支付了的薪俸稅是僱主給予僱員的額外入息。
例如,在2007/08年度付出的稅款應當作該年度的入息計算。
f)獲提供居所的「租值」。
g)在股份認購計劃中所賺取的收益。
h)補發薪金、工資、酬金、及退休離職服務時發放的獎賞或酬金。
不須課稅的「入息」(無須在報稅表填報)包括:
• 陪審員獲發的津貼;以及
• 終止服務時,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計算並收取的遣散費或長期
服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