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 積 金 制 度 的 特 點
供 款
僱 員 和 僱 主 均 須 定 期 向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 若 你 的 身 份 是 僱 員 , 你 的 僱 主 須 按 照 最 高 和 最 低 入 息 水 平 ( 現 時 分 別 為 每 月 $20,000 和 $5,000 ) , 在 你 有 關 入 息 中 扣 除 5% , 作 為 註 冊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 但 是 , 僱 員 無 須 為 僱 用 期 的 首 30 日 及 其 後 首 個 不 完 整 供 款 期 供 款 。 僱 主 的 供 款 額 同 樣 為 僱 員 有 關 入 息 的 5% ( 受 限 於 最 高 入 息 水 平 , 現 時 為 每 月 $20,000 ) 。 這 筆 供 款 將 即 時 歸 屬 於 僱 員 , 成 為 僱 員 在 計 劃 內 的 累 算 權 益 。
如 屬 自 僱 人 士 , 供 款 額 則 為 有 關 入 息 的 5% ( 受 限 於 最 高 和 最 低 入 息 水 平 , 現 時 分 別 為 每 月 $20,000 和 $5,000 或 每 年 $240,000 和 $60,000 ) , 可 選 擇 按 月 或 按 年 供 款 。
就 「 有 關 入 息 」 的 定 義 , 立 法 會 已 於 2008年 1月 9日 通 過 有 關 強 積 金 「 取 消 把 房 屋 津 貼 及 其 他 房 屋 利 益 豁 除 於 “ 有 關 入 息 ” 的 特 別 安 排 」的 法 例 修 訂 。 有 關 修 訂 將 於 2008 年 11 月 1 日 生 效 , 所 有 以 金 錢 形 式 支 付 的 薪 酬 項 目 , 包 括 僱 員 的 工 資 、 薪 金 、 假 期 津 貼 、 費 用 、 佣 金 、 花 紅 、 獎 金 、 合 約 酬 金 、 賞 錢 或 津 貼 , 以 及 房 屋 津 貼 或 其 他 房 屋 利 益 均 會 被 納 入「 有 關 入 息 」內 。 有 關 入 息 並 不 包 括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
僱 員 和 僱 主 皆 可 選 擇 在 強 制 性 供 款 以 外 作 出 額 外 的 自 願 性 供 款 。
僱 員 不 論 參 加 了 哪 個 受 託 人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 如 欲 查 詢 最 近 三 個 月 僱 主 有 否 為 自 己 作 出 供 款 , 只 需 致 電 「 供 款 一 線 通 」 183 3030, 系 統 便 會 按 指 示 直 接 轉 駁 到 所 選 擇 的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 請 按 此 參 閱 有 關 系 統 的 操 作 詳 情 。
2008-08-24 03:30:27 補充:
僱 主 須 知
計 算 、 扣 除 及 作 出 供 款
僱 主 必 須 就 每 段 供 款 期 為 每 名 僱 員 計 算 其 有 關 入 息 和 供 款 額 , 然 後 從 僱 員 的 入 息 中 扣 除 強 制 性 供 款 額 , 並 撥 出 自 己 的 資 金 , 支 付 僱 主 供 款 。 僱 主 亦 須 注 意 ,有 關 「 取 消 30日 結 算 期 」 的 法 例 將 於 2008 年 11 月 1 日 生 效 。
2008-08-24 03:30:33 補充:
免 供 款 期
僱 主 必 須 從 僱 用 期 首 日 開 始 為 僱 員 作 出 供 款 , 但 僱 員 則 無 須 為 僱 用 期 首 30 日 及 在 緊 接 該 30 日 免 供 款 期 後 開 始 的 首 個 不 完 整 工 資 期 作 出 供 款 ( 不 適 用 於 臨 時 僱 員 ) 。
2008-08-24 03:30:50 補充:
行 業 計 劃
安 排 僱 員 參 加 由 兩 名 核 准 受 託 人 營 辦 的 行 業 計 劃 的 建 造 業 和 飲 食 業 僱 主 可 選 擇 在 發 薪 日 之 後 的 下 一 個 工 作 日 , 或 在 每 個 發 薪 期 後 10 日 內 作 出 供 款 。 行 業 計 劃 的 兩 名 核 准 受 託 人 為 東 亞 ( 信 託 ) 有 限 公 司 及 銀 聯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
2008-08-24 03:31:04 補充:
付 款 結 算 書 及 供 款 紀 錄
如 發 薪 周 期 較 月 薪 為 頻 密 , 僱 主 仍 可 在 翌 月 首 10 天 內 為 僱 員 作 出 供 款 。 在 支 付 供 款 時 , 僱 主 必 須 向 受 託 人 ( 即 強 積 金 服 務 提 供 者 ) 提 供 一 份 付 款 結 算 書 , 列 明 每 名 僱 員 的 有 關 入 息 和 供 款 額 。
2008-08-24 03:32:21 補充:
僱 主 亦 須 在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後 的 7 個 工 作 日 內 , 向 每 名 僱 員 提 供 每 月 供 款 紀 錄 , 列 載 僱 員 的 有 關 入 息 和 供 款 額 ( 包 括 僱 主 和 僱 員 的 供 款 ) 。 但 是 , 建 造 業 或 飲 食 業 的 僱 主 如 參 加 了 行 業 計 劃 , 並 選 擇 在 發 薪 日 之 後 下 一 個 工 作 日 作 出 供 款 , 便 無 須 遵 守 這 項 規 定 。 請 按 此 參 閱 行 業 計 劃 的 詳 情 。
2008-08-24 03:32:35 補充:
終 止 僱 用
當 僱 員 離 職 時 , 僱 主 可 安 排 在 下 一 個 供 款 日 同 時 支 付 離 職 僱 員 的 最 後 一 次 強 積 金 供 款 和 其 他 僱 員 的 供 款 , 並 在 付 款 結 算 書 上 列 明 僱 員 的 離 職 日 期 , 以 通 知 受 託 人 。
2008-08-24 03:32:50 補充:
自 僱 人 士 須 知
自 僱 人 士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額 為 有 關 入 息 的 5% , 受 限 於 最 高 入 息 上 限 每 月 $20,000 ( 或 每 年 $240,000 ) 及 最 低 入 息 下 限 每 月 $5,000 ( 或 每 年 $60,000 ) 。 自 僱 人 士 可 選 擇 按 月 或 按 年 供 款 。
2008-08-24 03:33:06 補充:
自 僱 人 士 可 採 用 下 列 任 何 一 種 方 法 計 算 有 關 入 息 :
使 用 稅 務 局 發 出 的 最 新 評 稅 通 知 書 上 列 明 的 「 應 評 稅 利 潤 」 ;
使 用 《 稅 務 條 例 》 第 28 條 所 界 定 的 基 本 個 人 免 稅 額 ;
作 出 最 高 供 款 ( 每 月 $1,000 或 每 年 $12,000 ) ; 或
向 受 託 人 作 出 入 息 聲 明 。
2008-08-24 03:33:22 補充:
如 業 務 有 所 虧 損 , 自 僱 人 士 可 向 受 託 人 ( 強 積 金 服 務 提 供 者 ) 提 交 結 算 表 , 展 示 虧 損 的 數 額 以 及 虧 損 如 何 計 算 得 來 , 並 要 求 暫 停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 直 至 有 關 入 息 超 過 最 低 入 息 水 平 ( 每 月 $5,000 或 每 年 $60,000 )為 止 。
2008-08-24 03:35:12 補充:
以上各項資料,乃參照下列積金局網站
http://www.mpfa.org.hk/tc_chi/abt_mpfs/abt_mpfs_fms/abt_mpfs_fms_con/abt_mpfs_fms_co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