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不用擔心,我會在這裡盡我所能解答妳的提問來協助妳:
1)僱主有權在任何時候炒人。
2)妳沒有說明,我假設妳的試用期為三個月。
3)妳未做滿一個月,公司炒妳,可不作任何補償,公司也沒有干犯任何勞工法例。
4)在未做夠一個月,公司叫妳親自去寫字樓取支票,也合理的。
5)都成半個月了,公司依家仲未打俾妳,依據現行的香港勞工法例,公司已是犯了法。
6)參考資料如下:
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果合約是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僱傭情況 通知期 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 無需通知期 無需代通知金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在試用期內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過7 天通知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無試用期/試用期之後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不少過1 個月通知
7)僱主須盡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8)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果未能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 天內支付工資,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 萬元及監禁3 年。
9)現時妳有兩個做法:第一,再打去公司寫字樓追討欠薪。第二,直接聯絡勞工處,要求由他們從中協助追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