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人工(十萬火急)>

2008-08-16 7:58 am
我7月6日成為凱施餅店的員工,8月1日辭職,店長叫我即日走

我是長工,但未做夠一個月,打過去工司寫字樓問,佢地話計好條數會出支票俾我,叫我親自去取,公司本身做夠一個月是銀行過數的,但我未夠

公司依家仲未打俾我,都成半個月了,仲未出糧,那麼我間公司有無觸犯勞工法例?

我又應該要怎樣做

真的非常擔心,我做得好辛苦架> <

回答 (2)

2008-08-16 10:42 am
✔ 最佳答案
不用擔心,我會在這裡盡我所能解答妳的提問來協助妳:
1)僱主有權在任何時候炒人。
2)妳沒有說明,我假設妳的試用期為三個月。
3)妳未做滿一個月,公司炒妳,可不作任何補償,公司也沒有干犯任何勞工法例。
4)在未做夠一個月,公司叫妳親自去寫字樓取支票,也合理的。
5)都成半個月了,公司依家仲未打俾妳,依據現行的香港勞工法例,公司已是犯了法。
6)參考資料如下:
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果合約是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僱傭情況 通知期 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 無需通知期 無需代通知金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在試用期內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過7 天通知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無試用期/試用期之後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不少過1 個月通知

7)僱主須盡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8)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果未能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 天內支付工資,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 萬元及監禁3 年。

9)現時妳有兩個做法:第一,再打去公司寫字樓追討欠薪。第二,直接聯絡勞工處,要求由他們從中協助追糧。
2008-08-16 8:05 am
正常僱員離職後, 僱主需在離職日起7內天發放工資, 支票/轉賬也好!
所以, 你盡快打電話回公司追佢啦~


詳情請參考: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ConciseGuide.htm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果未能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 天內支付工資,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 萬元及監禁3 年。
參考: 勞工處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57:3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815000051KK0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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