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何分辨樓契為 - 共同擁有 / 長命契 (有關遺產處理, 請幫忙, 謝!!)

2008-08-15 8:20 am
本人母親早前不幸於國內旅遊時病逝 (她是香港永久居民), 由於不是在香港去世, 香港生死註冊署不發死亡証, 有關母親遺產/戶口未知可以點處理, 例如銀行取消戶口, 水電煤轉自動轉賬戶口等. (查過國內可申請一種公証書處理遺產,但問過如遺產唔係於國內既資產係唔可以申請)

母親和父親有聯名物業, 但不知道只有我父親一人可否轉名或加名(父親想加多一個子女既名作保障). 我睇過張樓契其中一句係有關兩個持有人當想對樓契作出改動時要兩個人或一個人都可以, 但唔sure我理解岩唔岩, 又唔想親身走上律師樓, 如有熟悉法律既麻煩指點下(聽聞屬共同擁有既樓契要兩人同意先可作修改 / 長命契就一個人都可轉名? 但如果係我又冇母親死亡証...):
When the purchaser comprises more than one person, the covenants made expressly and / or impliedly by the Purchaser hereunder shall be deemed to be made jointly and severally by such persons.

p.s. 我都好亂唔知可以點做, 麻煩各位指點下, 謝!!
更新1:

唔該Kimmy. 咁想請問上面2 句英文分唔分辨到張樓契係tenants in common定joint tenants? 我國內親戚已幫我搞好死亡公証書, 依家寄緊返黎香港比我. 但遺產承辦既公証書就整唔到, 因為國內公証署話遺產屬香港唔係國內資產, 咁向香港資產處理上有冇影響? 謝!!

回答 (2)

2008-08-15 5:22 pm
✔ 最佳答案
聯名持有業權的形式主要為 tenants in common 和 joint tenants。前者在簽契時已定立了各別業主持有物業的份數 (例如甲方持有 40%,乙方持有 60%);後者即俗語說的長命契。

死者以 tenants in common持有物業權益,將作為個人遺產處理。現時雖然不須支付遺產稅,但方便起見,仍建議委託估價行辦理物業估值報告,核定死亡當天/月的物業估價。

如死者是以 joint tenants 持有物業權益,剩餘的生存者可較簡易取得業權的控制,但死亡證書應是不可或缺的。

我自己的意見是盡快在港委託有中國法律公證人身份律師的律師行辦理死亡公證及遺產承辦。
2008-09-17 12:30 am
當買賣樓宇那刻已決定是joint tenants or Tenants in common, 份契Assignment 一定有寫, 通常是第一點.如果真找不到,最簡單方法是到田土廰做查冊, 網上做到得, 輸入地址便有有關資料

收錄日期: 2021-04-19 14:14:5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815000051KK00070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