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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聖經的定義, 誓願是人鄭重地向上帝作出承諾, 答應做某件事、 獻上某些祭牲、 獻身於某種工作、 擔任某個職務, 或禁戒一些本身沒甚麽不對的事。 聖經記載, 有些人向上帝起誓的時候, 請求上帝先為他們做某件事, 然後才履行誓願。 例如, 撒母耳先知的母親哈拿起誓説: “萬軍之主耶和華啊, 要是你……不忘記婢女, 賜婢女一個兒子, 我必使他一生歸耶和華, 不剃他的頭。”(撒母耳記上1:11) 聖經也記載, 有些人起誓是出於自願、 毫無條件的。 人向上帝起誓發願, 就一定要履行嗎?
古以色列王所羅門説: “你向上帝起誓發願, 不可遲遲不履行。” 他又説: “你必須履行誓願。 你不履行誓願, 就不如不起誓。”(傳道書5:4,5) 上帝通過摩西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規定: “假如你向耶和華你的上帝起了誓, 就不可遲延不去履行, 因為你的上帝耶和華必向你追討, 你不履行就有罪了。”(申命記23:21) 經文清楚指出, 向上帝起誓是嚴肅的事。 人必須懷着正當的動機, 肯定自己有能力履行誓願才這樣做, 不然就不如不起誓。 但這是不是説, 人起的誓全都不能反悔呢?
如果人起誓後才發覺, 答應要做的事原來跟上帝的旨意背道而馳, 他仍然要履行嗎? 假如他答應要做的事, 會使人把正確的宗教和不道德的事混為一談, 那又怎樣呢?(申命記23:18) 答案很明顯, 人不該再履行這樣的誓願。 再者, 根據摩西律法, 婦人所起的誓, 可以被父親或丈夫廢掉。(民數記30:3-15)
人沒有仔細考慮就冒然起誓發願, 那又怎樣呢? 他仍然要履行誓願嗎? 耶弗他要向上帝履行誓願, 一點也不容易, 但他信守承諾, 決不反悔。(士師記11:30-40) 上帝會因人不履行誓願而“惱怒”, 以致毁去他手所做的事。(傳道書5:6) 人對履行誓願掉以輕心, 會失去上帝的喜悦。
耶穌基督説: “你們的話, 是就該説‘是’, 不是就該説‘不是’; 此外再説甚麽多餘的話, 就是出於那惡者。”(馬太福音5:37) 基督徒重視的, 不僅是向上帝實踐誓願。 他們也必須表明自己信實可靠, 對上帝和人都言而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