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後物業業榷一問

2008-08-14 5:10 am
本人於2002年申請破產, 當時與母親聨名有一居屋,無辨業權轉讓,
到現在仍有供樓, 我想知我否繼續居住, 破產管理處會否收回我的居屋?
如我母親日後過身, 業權如可處理?

回答 (2)

2008-08-14 7:40 am
✔ 最佳答案
在申請破產時,你有沒有申報擁有居屋業權呢﹖如果有的話,我有理由相信你名下的居屋是以長命契形式進行買賣,並且是以你的媽媽做屋主,到屋主去世後業權才會轉歸你所有,而在破產令撤銷後才擁有的東西(包括物業、現金等等)是不受有關破產令限制的。在正常情況下,在欠債人士申請破產時,他所擁有的所有物業(包括只佔部份業權的物業)均須出售,並以所得款項還債(如只擁有部份業權,則按所佔業權比例計取款項,並須全數用以還債)。以你的情況,你應該首先確定屋契是否長命契,並到地政署查冊,確定有沒有被釘契(你沒有向破產官填報的債主可能以此形式向你討債)。
2008-08-14 6:12 am
本來你破產,層樓應該在2002年被拍賣以還債,由於與母親聯名,而破產一事與母親無關,債住不能趕走你母親以進行拍賣,但層樓已被釘契,不可能買賣,我建議你與落釘的債主商量吧,他們也不想這個情況繼續下去,因為他們也收不到錢,但他們不會無條例把層樓送給你,因他們有一半業權(原本是你的業權)

2008-08-14 00:36:12 補充:
由於是自住居屋,債主及破產官不可能不知道你的業主身份,釘契是必然的事,不論是長命契還是分權契,結果還是一樣


收錄日期: 2021-04-19 01: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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