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仔細看過妳的情況,現詳細解答如下:
1)即使公司出警告信給妳,也絕不可能遞交給勞工處作任何記錄在案的,先請妳放心好了。
2)假設妳在這一個月內收到警告信的話,在離職證明書上所寫的,也很可能是一些負面的說話,對妳有點不利的呢。這就是對妳的不良影響。
3)話說回頭,就算妳在這一個月內,有事請假,也不能以曠工的名義來炒妳,因為在勞工法例上,確實沒有這一條例,講述曠工的,所以曠工這名詞,在勞工法例上完全沒有效力的。
4)雖然如此,但僱主不服的話,他可能引用另外的相關條例來對付妳,就是:不服從上司合理的命令(不批假給妳,妳強行休假),犯上嚴重過失(妳在這期間,經常無故缺度或請假,導致嚴重影響公司的日常運作)....
5)當然,他有權引用這些條例來對付妳,但妳應為不合理的話,妳也有權反對。大家談不合攏的話,就只好上勞工處尋求協助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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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
1)勞工法例當中,根本沒有一條是關於曠工的,至於什麼曠工的定義,什麼曠工三日當自動離職等條款,通通不成立的,這也是無可推諉的。
2)就算是收警告信,也不可以一連收幾封的。曾有一個案例,僱主一次過給同一僱員三封警告信,目的是要該僱員消失,而不作任何補償,但被勞資審裁處判僱主敗訴,原因是,指僱主有預謀地連續出警告信給該僱員,而逃避對該僱員作出補償。
3)有關即時解僱僱員的條例如下:
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爲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僱員參加罷工,並非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合法理由。
注意: 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僱員在以下情況,亦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
知金:
1.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2. 受僱主苛待;或
3. 已爲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5 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
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請參閱第十章)。
終止僱傭合約的限制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不可解僱僱員:
生育保障 僱主不可解僱已證實懷孕及已發出懷孕通知的僱員。
有薪病假期間 僱主不可在僱員的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僱員。
向當局提供證據或資料
僱主不可由於僱員曾在有關執行勞工法例、工業意外或違
反工作安全規例而進行的法律程式中提供證據或向進行
查訊的公職人員提供資料而解僱僱員。
參加工會活動 僱主不可因僱員參與職工會或職工會的活動而解僱僱員。
工傷期間 僱主在未與因工受傷的僱員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之前,或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不可解僱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