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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
你所觸犯的法條如下:
著作權法91-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你所觸犯是91-1第三項
它不是告訴乃論喔~
著作權法第100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檢察官的意思呢,就是如果你跟被害人和解的話,他給你緩起訴處分會比較說得過去.
因為你數量實在很多...90幾片,沒和解緩起訴處分說不過去
你可以上網列印之前你跟人購買那些盜版光碟的紀錄,
表示這些光碟不是你自己燒錄的.
(這樣的話會比較沒有那麼重)
你可以跟對方談,但是對方一定會要很多錢的,相信我.
90幾片數量真的是有點多...
不過你是一次賣,這點比較有利.
等法院判決的話通常會判刑(有的是緩刑),還有看對方有沒有要求賠償.(有的話法官會判個數字)
建議你跟對方和解,請檢察官給你緩起訴處分.
這樣不會留下前科.
刑事的案件還是謹慎處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