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罪問題及法律程序及可能刑責

2008-08-10 6:24 pm
一個母親(繼母).無前科.因管教女兒(6.7歲).失手將其打死.經地檢署以殺人罪起訴.但又以十萬元交保.請問...
1.十萬交保代表的意義...是否刑則不重.
2.接下來的法律程序怎麼走.大概要多久的時間才會宣判.
3.殺人罪.是否有過失可言.該如何打這官司.
4.日後宣判可能的結果.及相關刑期.

請各位大大指教.....

回答 (3)

2008-08-10 6:32 pm
✔ 最佳答案
1.十萬交保代表的意義...是否刑則不重.
回答:10萬交保 算有期徒刑6月以上的重罪!
2.接下來的法律程序怎麼走.大概要多久的時間才會宣判.
回答:已經交保~代表接下來開審判庭了~快至2-3個月
慢至4-6個月!
3.殺人罪.是否有過失可言.該如何打這官司.
回答:一般開車撞死人屬意外..非故意..稱為過失殺人..
但如果經追查雙方有仇恨,是故意撞的..就變成殺人了..
過失罪刑比較輕.. 差別不同 依大大所述 構成過失殺人不成立!
4.日後宣判可能的結果.及相關刑期.
回答:殺人罪

【法律規定】
*普通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殺人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未遂犯罰之。所謂直系血親尊親屬屬包括: 婚生子女之父母以上之尊親屬 非婚生子女之父母以上之尊親屬 非婚生子女經父認養,其父母以上之尊親屬 民法親屬篇施行前所立嗣子女之嗣父母以上尊親屬 收養關係存續中之養父母以上之尊親屬。


*義憤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所謂當場被激之當時引起殺意而實行殺人行為,而激於義憤係謂對於他人實施不義之行為,猝然遇合,有所憤激,而忍無可忍。行為之客體不問為常人或尊親屬均屬之。本罪例如因自己或親屬受莫大之侮辱,或妻子與人通姦等情節。
*母殺子女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其殺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框起來的地方 就是母親 基本上的量刑 刑責!

2008-08-10 10:35:38 補充:
一個母親(繼母).無前科.因管教女兒(6.7歲).失手將其打死.經地檢署以殺人罪起訴
回答:檢察官依刑法271條殺人罪起訴母親 既然是依殺人罪起訴 就沒有所謂的過失殺人囉!因為兩條刑責上跟定義上 有很大的差異的!
2015-04-21 9: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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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0 7:35 pm
阿生 樣

擬言繼母ㄕ手錯殺死孩童地檢起訴殺人罪嫌

以拾萬元交保"試問該案件所涉可能刑責!?

先以過去同案件別的情節供做參考:犯人如
有精神病/或情蓄性錯乱!等等非蓄意至人於
死亡的ㄕ序行為~造成恨事!得憑就醫證明其
犯行當時/確實為病發狀態!!!試問:保障人
權的律法.是不是得命加害人究醫.避免憾事
繼續造成人倫憾事罷!?必竟人死亡法亦終o

交通意外之過ㄕ至死/是有其應注意未能注意
稱之為過失*然本案親手至女童喪命!足見殺人
動機非有犯意之非至童死不可/常 情做母親的
有可能為子女與加害人拼命就是基於親情道理

所以檢察官命其交保亦是依情理法為被告情況
給予反省和處理親人間的癒合相互調整相處的
適應/如就醫~辦理善后種種為憾事做擬補阿o

至於日後結果等等相關猜測.亦得由審理法官
據事實也就是本案始末做自由心證再依法條-
給於適法的判決書/結束o僅供參考亦祝夏安o

收錄日期: 2021-04-26 16: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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