咁係非禮定係強姦
1.如果一個男子在一個女子不願意的情況下把她的衣服全都脫下,但並沒有進行性行為,咁係非禮定係強姦,最高刑罰係幾多?
2.如未成年,最高刑罰係幾多?
回答 (2)
如果一個男子在一個女子不願意的情況下把她的衣服全都脫下,但並沒有進行性行為,咁係非禮定係強姦,最高刑罰係幾多?
>強姦的定義:
不論女方是否清醒,在不願意的情況,只要男方的性器官插入女性的陰道內,也不論插入的深度,即屬強姦。
第 118 條 - 強姦 - 01/07/1997
(1)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比照 1956 c.69 s.1 U.K.〕
(2)任何男子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誘使該女子與他性交,即屬強姦。
(3)任何男子─
(a)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
(b)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即屬強姦。 (由1978年第25號第3條增補)〔比照 1976 c.82 s.1(1) U.K.〕
(4)現予聲明,在強姦罪行的審訊中,陪審團如須考慮一名男子是否相信一名女子同意性交,則在考慮此事時,除須顧及其他有關事項,亦須顧及該名男子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名女子同意性交。 (由1978年第25號第3條增補)〔比照 1976 c.82 s.1(2) U.K.〕
(5)有關第(4)款所述的審訊,如在區域法院進行,或在裁判官席前或在少年法庭循簡易程序進行,則在該款中凡提述陪審團,即須解釋為提述區域法院、裁判官或少年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1978年第25號第3條增補。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比照 1976 c.82 s.7(3) U.K.〕(由1978年第1號第6條增補)
>非禮的定義:
沒有經過性的接觸,或最多只是雙方的性器官表面的接觸,並不涉及插入。
「非禮」,法例上正式的名稱是「猥褻侵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第1款:「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在1991年7月12日前,最高刑罰是5年,由此反映出立法者對此罪行是要從嚴處理。
對於非禮案的判刑,法庭大致會考慮如下因素:
1.受害人的年齡 - 年紀越小,刑責越大;
2.受害人的心理影響;
3.犯案地點及時間;
4.犯案案情;
5.有否使用武器或武力;
6.侵犯的程度 - 如:使用手指插進陰道,使受害人的處女膜破裂便是加刑因素;
7.被告人與受害人關係 - 如他們是一般上看來是受害人會倚賴或相信被告人的,如兄妹,親或繼父與女,或上司與下屬等,均屬加刑因素;
8.被告人的心理狀況;
9.是否預謀還是一時衝動;
10.被告人是否有悔意;
11.被告人是自己認罪還是經審訊後被定罪;
12.被告人在作案時是否已有案底,若有案底是否亦有類似或相近案底;
13.被告人的背景;
14.被告人再犯的可能;
15.其他因素。
*判刑長短還需看很多其他因素 通常為7年起步.
**不要以為16歲以下就不能入罪, 此法例適用於任何年齡之男士!
***而性暴力則指在在性侵犯的過程中用上暴力。因此法官在量刑時會同時考慮犯案者對受害人所作出的傷程度。在香港,強姦最高的刑罰是終身監禁。
1.呢d叫性侵犯.........
2.唔知,,,可以試下上網睇番有關法例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56:0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806000051KK0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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