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在限速50公里或以下之道路:看路牌之速度
例如:限速50公里 ~最高時速50公里
限速30公里 ~最高時速30公里等等
在限速70公里或以上之道路:最高速度不能過70公里
例如:限速70公里 ~最高時速70公里
限速80公里 ~最高時速70公里
限速100公里 ~最高時速70公里
限速110公里 ~最高時速70公里等等
章: 374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條: 40 條文標題: 速度限制
(1) 除第(2)及(5)款另有規定外,車輛在任何道路上行駛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2) 署長可藉憲報的公告─
(a) 更改公告內所指明的任何道路由第(1)款指明的速度限制,不論屬概括性的更改或於公告所指明時段內的更改;
(b) 宣布公告內所指明的道路可於不同時間受不同速度限制;
(c) 就某一道路的任何部分,豁免西北鐵路車輛受根據第(1)款訂明的速度限制,以及訂明西北鐵路車輛可於該道路該部分行駛的不同速度限制,而就道路的不同部分可訂明不同的速度限制。 (由1987年第46號第5條增補)
(3) 凡任何道路的速度限制,根據第(2)(a)款予以更改,署長須安排豎立、更換、移走或修改交通標誌,以確保汽車司機對於在該道路上現時須遵從的速度限制,獲得充分指引。
(4) 凡根據第(2)(b)款刊登的公告,宣布任何道路於不同時間受不同速度限制─
(a) 則可就該道路生效的不同速度限制,須於該公告內指明;及
(b) 為實行按照該公告更改速度限制,署長可不時安排豎立、更換、移走或修改交通標誌,以確保汽車司機對於在該道路上現時須遵從的速度限制,獲得充分指引。
(5) 凡速度限制的更改根據本條而生效,並允許車輛在道路上以超過每小時70公里的速度行駛,則以下車輛在該道路上行駛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70公里─
(a) 中型貨車;
(b) 重型貨車;
(c) 巴士;
(d) 暫准駕駛執照的持有人所駕駛的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 (由2000年第49號第2條修訂)
(6) 凡署長根據第(2)(c)款對西北鐵路車輛就某道路的一部分訂明不同的速度限制,署長可安排豎立、更換、移走或修改交通標誌,以確保西北鐵路車輛司機對於在該部分所適用的速度限制,獲得充分指引或通知。 (由1987年第46號第5條增補)
(7) 在本條中,“暫准駕駛執照”(probationary driving licence) 具有《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2000年第49號第2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