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通常人們會認為分居就要簽分居書。但是,簽分居書就一定要雙方同意才可以簽成,另一方不願就完全多餘。分居是一個事實,不因有沒有法律文件(分居書)存在而受到影響,換言之,這只是一個証據的問題。
有案例講明夫婦二人即使是同住在一間居所裡,但二人卻生活得像業主租客一樣,沒有性交,也沒有同吃飯,法庭認為他們二人是分居。相反,即使二人有分居書,親筆簽名,又在律師樓辦理,並由律師見証,但今天簽紙,明天便從新走在一起,和好如初,雙方就變成了同居而不再是分居,分居書變成了廢紙一張。現在要做的一份分居書,律師費要三數千元,這個數目也算多,假使雙方願意,分居書大可由自己來做,中文英文甚至中英夾雜並無不可,總之字眼清晰便可以,証人也不一定要,有當然是好,起碼不會說不是自己的簽名,又或是被人恐嚇威迫。
除非得到法院批准,否則要在結婚最少1年後才可提出離婚呈請。是否必須說明提出離婚的原因? 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在這種情況下,無須配偶同意離婚。)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a)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b)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