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提 ,,,
剛剛 我去分局領了
它單子上面是寫 ;
XX縣警察局XX分局證人通知書
事由 : XXX 涉嫌殺人未遂案
被通知人: XXX 我媽的名子 (09XXXXXXXX電話使用人) 這支電話是我在用的
請問請問 一定要我媽去嘛 ???
他寫的事通知的是我媽的名子 但 手機號碼是我在用的
我去行嘛 ??? (我才17歲)
還有還有 警察為啥會知道我的電話號碼 ??
而且這件事完完全全跟我無關阿 !!! ((但是我知道他們做什麼事))
要我過去當證人淦麻 ??
我不把事情說出來會怎樣嘛 ???
請幫幫我 !!
真的很煩 下禮拜就要去了 ˊ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