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要將僱員降職或調職或減薪都是更改僱傭條件,也就是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主是必須清楚向僱員交代,在獲得同意後才可以執行。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就是"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是要給予僱員補償:• 復職或再次聘用;或• 終止僱傭金。
如果僱主因僱員不接受僱主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而將他解僱,那就是"不合法解僱",被"不合法解僱"的僱員可獲得:• 復職或再次聘用;或• 終止僱傭金;及• 不超過15萬元的補償金。
終止僱傭金是指:(1) 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但在被解僱時未獲支付的法定權益;(2) 僱員假若繼續受僱而根據《僱傭條例》可合理地預期有權享有的權益;及 (3) 僱員根據僱傭合約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款項。
資料取材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ConciseGuide.htm 第二章及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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