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關於泰安產險理賠機車程序問題

2008-08-02 9:36 am
小弟日前被汽車突然右轉撞到~概述如下!
撞到我的是"xx機械公司"向"和運"長期租賃的車子
現在那位駕駛者以填寫理賠申請單交由"泰安產險"負責~
問題來了~
負責該次的理賠專員向我表示~
要我提示機車受損照片、診斷書、維修估價單
並連帶他寄給我的"已簽名和解書"一起寄回去給他
他才有辦法像會計部請款~
我問他說應該要先理賠在簽和解書吧~
他說「和解書會附註理賠撥款期限」
請問這樣對我的權力會不會受損呢?
我有沒有其他對自己比較有保障的理賠方法可以尋求呢?
因為沒有此經驗,故請教於有經驗或是理賠專員解惑!!!

晚上想了一下,又發現了幾個疑問,把疑問都匯整如下~
1.依理賠專員的解說,該次理賠過程完全無見面,僅書信往來!
請問若最後達成和解,不是該由對方與我共同簽章魚和解書嗎?
若都不見面,怎麼簽呢?
2.小弟的車是去年九月買的,愛車如命!平常幾乎沒有刮傷,
但是該次車禍中,雖未造成非常嚴重的刮傷,但是幾乎每快車殼
都有明顯(約三、四公分和見底漆的數個小點),皆由該次車禍造成,
我是否有權利要求刮傷部分都換新的?
3.理賠專員要我先拍車身及安全帽刮傷或毀損部分,待他將和解書
寄給我後,連同和解書"簽章完成"(視同和解),連和解書、照片以及
醫療診斷書,寄回給他,他們公司(泰安)才會撥款下來,請問這樣
對我的權利不是會沒保障嗎?
4.呈第三題,理賠程序應該不單此方法,請問何種理賠程序比較能保障
我本身的權利呢?
5.和解書內容,我是否有權力要求附註以下兩點:
(1).受傷部分,要求若在六個月內,發生由該次車禍所產生的併發症,得以在事發 六個月內的提出告訴之權力?(詳見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第四點)
(2)我可以要求和約書加註對方的車子毀損部分,自行負全責,我方無須任何理賠嗎?
6.理賠專員有權力代替對方駕駛全權跟我協調任何理賠事務,包含最後簽切和解書嗎?(即對方和解人是理賠專員)
更新1:

今天跟保險公司達成初步和解,未簽字(我有手軸挫傷) 其條件為兩大項~ 第一條理有一段內容我不清楚:「含強制險體傷理賠金」為何呢? 第二條:甲乙雙方皆放棄民刑事之請求權!?對我有無影響?

更新2:

例外我好奇的是~ 印象中保險公司都向阿旭所言~ 我要求之賠償金(修車+診療費14xxx) 但專員卻"沒有打折"反而↑~ 其中有什麼"溪俏"呢? 說明:理賠金中含強制險體傷理賠金代表和意呢?~!!! 謝謝阿旭前輩的解惑~

更新3:

今天我親自前往保險公司所在(台中) 與保險專員直接洽談之以上結果~ 他說機車較好"處理"乃屬業界之常態? 或是?

回答 (2)

2008-08-05 5:17 am
✔ 最佳答案
晚上想了一下,又發現了幾個疑問,把疑問都匯整如下~
1.依理賠專員的解說,該次理賠過程完全無見面,僅書信往來!
請問若最後達成和解,不是該由對方與我共同簽章魚和解書嗎?
若都不見面,怎麼簽呢?
對方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被害人[你]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你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記住你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
2.小弟的車是去年九月買的,愛車如命!平常幾乎沒有刮傷,
但是該次車禍中,雖未造成非常嚴重的刮傷,但是幾乎每快車殼
都有明顯(約三、四公分和見底漆的數個小點),皆由該次車禍造成,
我是否有權利要求刮傷部分都換新的?
只有[小點],恐怕很難,縱使對方勉強答應,尤其[保險公司]一定懂得依法主張[折舊給付],對你不見得有好處可言。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對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3.理賠專員要我先拍車身及安全帽刮傷或毀損部分,待他將和解書
寄給我後,連同和解書"簽章完成"(視同和解),連和解書、照片以及
醫療診斷書,寄回給他,他們公司(泰安)才會撥款下來,請問這樣
對我的權利不是會沒保障嗎?
假設只有財損的民事賠償,是可以依此方式完成和解程序,與保險公司的和解,撥款在後也是正常程序無誤。
只是本案你有受傷,醫療部份的賠償,是否已經談妥ˋ達成協議?
若冒然輕易簽立和解,若傷勢有任何變化,後悔就來不及囉!
依民法第738條規定,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

4.呈第三題,理賠程序應該不單此方法,請問何種理賠程序比較能保障
我本身的權利呢?
同上說明:


5.和解書內容,我是否有權力要求附註以下兩點:
(1).受傷部分,要求若在六個月內,發生由該次車禍所產生的併發症,得以在事發 六個月內的提出告訴之權力?(詳見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第四點)
一般和解無法分階段,若你堅持註明但書,應該沒有任何保險公司或當事人,會願意跟你簽立和解書的。
(2)我可以要求和約書加註對方的車子毀損部分,自行負全責,我方無須任何理賠嗎?
那也要雙方達成共識,不是單方說的就算!
6.理賠專員有權力代替對方駕駛全權跟我協調任何理賠事務,包含最後簽切和解書嗎?(即對方和解人是理賠專員)
同以上說明:
對方是可以簽委任書,委由他的保險公司處理,假設僅止於財損理賠,是可以以此方式完成和解程序。
有體傷就牽扯上過失傷害刑責,保險公司可是無法替代肇事者出庭。
參考: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ˋ民法ˋ刑法ˋ實務經驗
2015-07-04 12:05 pm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n

收錄日期: 2021-05-03 05:49:3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802000015KK00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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