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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法的,犯了盜竊罪,香港法例第210章第9條。盜竊罪的定義則記載於香港法例第210章第2條內,定義如下:
任何人不誠實地 (你在街上拾到錢據為己有,不作舉報,便算是不誠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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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這些錢是他人遺留在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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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剝奪他人所有 (你將錢據為己有,剝奪了原來物主的擁有權)
這便是盜竊罪的定義。
你可能會覺得人地跌了錢,你去拾,為甚麼你算犯法。你要知道,人地跌了錢是不小心的,跌錢一定不是犯法的。但你拾了這些錢,是有心將原來屬於他人不小心遺下的財物收起,使他即使回來找也找不到,是不誠實的行為。
同樣地,有人在飯店食完飯離開時遺下一部手提電話;或搭的士落車時遺下一部手提電腦,你拾了該些屬於他人不小心留下的財物,事後被警察截查時揭發了,你一定會被警察拘捕盜竊罪。
這項盜竊罪不一定要找回原來的物主的,只要這些財物不會令人相信是被拋棄的,是有價值的,即使找不到物主,也可以控告上法庭。
上述的人兄說「路不拾遺」,這是四字成語,不是法例。意思即是:在路上不要拾取屬於他人遺留的財物」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