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騎機車
我車1.右方後照鏡前面刮痕約10cm
2.右方前車門刮傷
對方機車車身輕微擦傷,無其他損壞
因對方跌倒在地,表現疼痛不已,所以立刻報警送醫!
到醫院照過X光後,醫生表示薦椎裂傷,不需住院,
辦理出院回家靜養一個月即可。
但是對方要求自費住院觀察,並住院3天
出院後,又轉去看中醫
到第一次調解為期約40天左右,
對方提出醫生證明、醫療收據...等單據
並列出一份要求賠償,內容如下.......................
醫藥費用 $4700
健保己付用費$36000
薪資賠償 $60000
餐費生活費$80000
自費就醫+車費$150000
精神賠償 $400000
全部賠償金額約 $70萬元
初步分析研判結果: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安全間隔(處47-1-3)
違規事實:違反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處61-3)
這其中的超車定義是什麼?
地下道維修,只剩一個半的車道
我是直行車輛,我並沒有變換車道。
而且我深深懷疑對方是因為要超另一台機車,
所以偏向我的車道,而導致差撞
接下來我該怎麼處理?
如果不服賠償,可以請求負起刑事責任嗎?
最重的罰則會怎樣?要被關嗎?
關出來還要賠錢嗎?
更新1:
對方有申請調解, 我有報出險, 調解當天是保險公司跟我2個人一起出席的, 對方來的陣仗可大多了, 來了2個代表還有一個委員, 一進辦公室就可以寒喧, 我跟保險人員根本插不上嘴, 也因為對方要求的金額太誇張,所以延期在調解。
更新2:
啊旭知識長養病中,不方便打擾! "浮生若茶"謝謝你喔!
更新3:
"初步研判結果"及"違規事實"的內容, 是由台北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得知的。 勞瑞大大,謝謝你!
更新4:
8/4(一)已經申請肇事鑑定 希望能把肇事責任釐清
更新5:
8/1第一次調解 對方要求70萬賠償金額(其中包括40萬精神賠償) 因為金額太高,調解不成立。 8/7第二次調解 對方要求78萬賠償金額(其中包括50萬精神賠償) 也是因為金額太,高調解不成立。 8/8(五)對方提告 原因是車禍調解不成立,並且懷疑我方疑似駕車逃逸, 而且無調解意願??? 這整件事情我都覺得自己超級倒楣&超級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