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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查了條例應該是罰200吧?
~期限內要罰新台幣600元整Q2:請問我第二張紅單能讓它變成22條嗎?
~不能,因為你違反第21條第1項第4款,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2008-08-01 04:06:00補充 第二張又要罰多少呢?
~期限內要罰新台幣6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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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5220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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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jj ( 初學者 2 級 )
回答時間:2007-05-22 03:23:1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 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所以你在應到案期限內繳納是600元~~~~
參考資料 小警察
* 2007-05-25 00:03:52 補充
現在我們所看到的交通處罰罰鍰都是以新台幣來計算的~上面寫多少就是多少不用再乘以3倍啦~~~~
001回答者:AJOHN ( 初學者 4 級 )
回答時間:2007-05-22 09:52:01
你上網所看的是屬舊幣制銀元要換算成新台幣要乘以3倍,交通法規它不會照假只是它有很多地方罰款未更改換算成新台幣,所以你如果看見它標示的是『處以罰鍰』就是舊幣制銀元要換算成新台幣要乘以3倍,如果標示的是『處以新台幣』就是現行
002回答者:蓮右 ( 研究生 1 級 )
擅長領域:公路 | 地圖
回答時間:2007-05-22 10:39:19
依據新板道路交通管理統一裁罰基準表,不按遵行方向行駛,違反45條第1款裁處罰鍰新台幣600元─1800元記違規點數1點。
參考資料 警政署編印道路交通管理基本法令要輯。
http://www.judge.taipei.gov.tw/site/41f5d2c5/43797e58/43548814/4355f10d/files/961101base.pdf
http://202.39.131.142/web_law/Law_ShowAll.php?LawID=A000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官方網站,所有最新條文)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五、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六、領有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2008-08-01 04:54:30 補充:
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前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2008-08-02 05:15:07 補充:
我想再請問一下,那麼第22條第1項第4款又是用在什麼情況呢?
~第二十二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就是你雖然沒有重型機器腳踏車駕照,卻有“合格”的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啊!所以或許你可以用這個去跟監理站請求改單,詳細可以去電監理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