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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條例第39條: 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
1) 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駕駛或企圖駕駛或正在掌管汽車,而該人當時是受酒類或藥物的影響,以致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汽車,即屬犯罪─(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年;及 (由1995年第39號第6條修訂)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如屬首次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或屬在根據第39A、39B或39C條被定罪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由1995年第39號第6條代替)
2008-07-31 04:29:38 補充:
但係好少咁重手~乘客都係輕傷...沒有毀壞公物, 沒有傷及路人,通常判除牌 1-2年加罰款